七、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五)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六)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报送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说明;(三)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条件的说明;(五)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的说明;(六)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七)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 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报送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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