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办理事项的通知 2011年11月08日
厦财税〔2011〕12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开发,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应在我市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信用良好;
2、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格式、内容及相关技术,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相关规定。
4、《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审核
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核。市经发局为主负责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合同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质进行复审。取得税收优惠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减免税事宜。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凭以下资料申办减免税事项:
1、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审批表(一式五份,表样附后);
2、节能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说明及佐证材料;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办理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的节能服务公司,将上述申报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报送市经发局进行初审。申报材料核对无误后,原件由市经发局退回申报企业;
2、市经发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转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联合复审;
3、财税部门联合复审后出具审核意见,在审核表中盖章确认后,将审核意见表及企业申报材料送回市经发局;市经发局通知企业领取审核意见表,并将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4、企业凭四部门联合审核意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项。
五、申报时间
2011年1月1日之后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项一报”。节能服务公司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后(以双方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如至本文件下发之日竣工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提出申请。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收优惠资格得到确认后,凭四部门联合审核意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六、其他
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将采取必要措施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1、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2、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
3、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11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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