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节能服务公司:
为推动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4月发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明确指出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详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全面了解国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了解节能服务公司对国家财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给广大新兴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专业的财税指导,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作为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的行业协会,拟开展“关于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及建议调查”工作。
请各节能服务公司主管人员填写附件调查表,并于2012年4月15日前发送至zcp@emca.cn。
附件:关于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及建议调查表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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