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2]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推动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在前两批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基础上,我部将开展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改造及运行管理为主营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公司成立三年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或系统节能技术整合能力,经营业绩良好; (四)公司员工人数不少于30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节能相关工作经验,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五)三年内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3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单个项目年平均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推荐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技术及产品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三、推荐程序
(一)基于企业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筛选出一批主要服务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具有自主节能技术、专业性强且服务质量好的节能服务公司列入推荐名单,予以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节能服务公司,向社会进行推荐。
四、奖惩措施
节能服务公司推荐有效期为两年,可优先参与以下工作: (一)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参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参与节能技术、产品等相关标准的制定。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与工业和通信业用能单位、金融机构的交流对接活动。 在推荐有效期内,如用户企业反映推荐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有严重服务质量和信誉问题,一经核实将取消推荐资格。
五、报送时间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电子版文件。 联 系 人:尤 勇 联系电话:010-68205338 传 真:010-68205337 邮 箱:jienengchu@miit.gov.cn
附件:节能服务公司推荐申请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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