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6—2027年采暖期起执行,具体起止日期由各地确定。通知明确,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前5月至9月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基础电量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采暖用电量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的"用电量计价方式"执行。其他类型居民家庭、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电价以及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电价,继续按晋发改商品发〔2024〕294号文件执行,保持政策连续稳定。此举细化了未分表用户的电量划分规则,既保障清洁取暖居民用电负担总体稳定,也有利于引导低谷电力消纳、减少散煤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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