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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审议上的发言摘登
来源:中国人大网 时间:2007/7/21 12:21:54 用手机浏览

——分组审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一) 
 
   

    2007年6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蒋正华副委员长说,节能工作非常重要,目前存在的问题也很严重。我们原来的规划,从2000年到2020年,GDP增长4倍,能源消耗增加1倍,按照这个计划,能源弹性系数是0.5,国民资产经济增长1%的话,能源消费应该增长0.5%。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大多数年份能源弹性系数都超过1,最高的是1.5,最低的有一年是0.9多。这也说明节能的任务都需要在后几年完成了。我很赞成刚才有的同志讲的,我们要采取严厉的措施,才可能达到我们原来提出的目标。国务院现在对这个工作很重视,国发〔2007〕15号文件,国务院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温家宝总理担任组长,曾培炎副总理担任副组长,加强领导已经到了顶点。但是节能工作牵涉到各行各业,而且地方也有很多利益关系。最近的报道,比利时提出,认为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已经超过了美国,成为了世界第一,我们说中国人多,人均的温室气体排放要比发达国家要少得多,但这个趋势增长下去,形势非常严峻。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可能影响效益,若发电厂烟尘里含二氧化硫的比例达到14%,要消除吸收这14%的二氧化硫,发电的效率就要下降10%。另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炼油等等,都是高耗能的企业,但是这些企业从现在发展的情况来看,耗能最大的是在一些中小的企业。我们国家技术水平高的发电厂和世界最先进的用煤水平差距,三年之前大概差39%,现在差21%至22%。这个差距在不断的减少,但是总体的差距差很大,我们整体能耗比世界的先进水平要高两、三倍,这就说明我们大量的中小企业耗能是大大地低于先进国家水平。当然还有产业结构的问题,产业结构老是重工业型结构的话,节能就要花很大的代价,节能的效果不是很理想。但是这个问题又和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有关,又不能操之过急,操之过急的话会影响我们国家的发展,到2020年每年的年均增长率低于7%,对于我们的就业等方面都会产生很多问题。这是一个各方面互相影响、互相交织的复杂问题。这次节能法提出了很多原则性的问题,都是很正确的。但是主管部门怎样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提出一些更具体的落实办法。像现在一提出指标就平均到各个省,各个省节能多少,达到多少百分比,这很不公平,各个省的经济结构很不相同,重型工业结构的省和轻型结构的省达到同样的比例,很显然要么弄虚作假,要么就是完不成任务,这样两头都是不行的。所以,主管的部门应该对这个方面加强研究,对各个省的指标,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样就好了。另外,原来的能源法里就有鼓励使用可再生的清洁能源,这次修改的部分没有把这个内容加强。风能的使用,原来“十五”规划是有指标的,“十五”规划没有完成。“十一五”规划中这方面的进展好像也很慢,这次修改的法律中有一条,专门讲发电,我们现在的发电80%还是依靠煤。风能发电很难排上号,发电是一个非常大的耗能部分,发电能够减下来,空气污染会减少,能源也会节约。国家应采用优惠的政策,鼓励可持续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发电中的作用。这里有具体的问题,现在风能发电,大概每度电的价格在5毛多钱,煤和水发电大概2毛多,所以,需要政策上的支持。而且现在国产的风力发电机技术已经有了。所以我建议在修改的时候,在这里还是要加一些笔墨。
 
    吉佩定委员说,节约能源法已经实施九年了,现在进行修订,我认为非常有必要。首先,我想从外交层面上讲一讲个人的认识。从外交上来讲,我们现在面临着很多的压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势力在宣传中国威胁论。西方关于“中国威胁论”的版本很多,他们攻击我们政治上构成威胁,军事上构成威胁,“中国制造”在世界各个地方都出现,挤了外国工业,特别是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品都挤掉了。在汇率方面,我们也承受了比较大的压力。在能源和环境方面,西方大做文章,宣传中国在资源消耗、制造环境污染方面给世界造成了威胁。对于西方制造的“中国威胁论”,当然我们可以进行批驳,也可以不予理会,但是节约能源毕竟事关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事关我们13亿人的国计民生问题。我认为修改节约能源法,不仅国内有需要,而且从外交上有利于批驳西方“中国威胁论”。这部法的修订将向世界表明我们中国政府重视能源的节约,重视能源的保护、环境的保护。第二,“十一五”规划提出能源的消耗要减少20%,污染物排放量要减少10%。我认为实现这个指标有比较大的难度,但是既然中央决定了,人大也通过了,那就是硬指标,就是不能妥协的。所以我们的工作一定要有力度,工作一定要实。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中写到,要利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加大力度,促进能源的节约。现在大家有一种担心,有的时候,我们的指标到了期限,看上去完成不了但是也能想办法使它完成。我认为对节能减排工作一定要实实在在的抓,不能最后在数字上作点调整,就完成任务了。本法修订在常委会上通过我想不会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如何实实在在的落实。比如江苏无锡太湖和云南昆明滇池水污染,出现了大面积的蓝藻。大家很有意见。我们的人民需要通过这样一部法,使它真正成为一个法律武器,不仅保障“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而且使我们的资源少消耗,使经济发展更加健康,给人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王维城委员说,我认为节约能源法的修订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法律条文我认为修改得很好,符合国情,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也强化了法律责任,注重了政策的激励,希望尽早地通过、出台、实施。这样会对我们国家的节能降耗工作起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杨长槐委员说,我认为这次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非常好,提到基本国策的高度,可见节约能源的重要性。建议把节约能源放在能源发展战略的首位,既强调重要性又强调重视性。我们国家以前都说地大物博,现在看来,不是那么物博,也可能是人口多了,按人均分配比例来说,能源很少。这个问题不是今天才开始重视的,早就重视了。我们现在又是消耗能源的大国,在浪费上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南振中委员说,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较快,能源消耗强度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财经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贾志杰委员说,我是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参与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对节能工作和节能立法非常重视。我国第一部节能法,是在全国能源宽松的情况下制订的,可见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很有远见卓识,很有战略眼光。实践也证明,这部法对实现我国能源翻一番、国民经济翻两番起了重要的作用,应该说功不可没。我感到,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加重视能源安全和节能减排工作,这几年一直在抓,连续抓,把这项工作作为全国人大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焦点问题、关键问题来抓,狠抓不放。应该说,这部法律修订草案凝聚了人大常委会领导、财经委、有关部门和众多专家的心血,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多次研讨和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完成的。这部法律草案既总结了国内节能的成功经验,也吸取了国外节能的有效做法。总体来看,我认为,这部法律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我赞成草案的内容以及傅主任所作的说明。鉴于我国当前节能形势特别严峻性,迫切需要这部法律修订后早日出台,尽早发挥作用,切实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所以,建议人大常委会抓紧时机,连续审议,务必能够在本届任期之内完成本法的修订工作。当然,法律草案也有不足之处,总感到法律的力度还不太够,特别是对节能的投入力度、激励政策的强度还不够,不能真正调动起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抓节能减排。我希望常委会委员们能够在这方面多提一些意见,一旦常委会有了共识,形成了决议,就可以克服一切阻力,使法律的力度得到加强,在执行中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薛景霞(全国人大代表)说,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能源形势和能源经济领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能源消费增长过快,供求矛盾比较突出,能源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十五”中期以来,能源消耗过快增长、供需矛盾尖锐,一些地方还出现了“煤荒”、“电荒”现象,节能形势严峻。能源紧张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节约能源、降低能耗,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10年前通过的现行节约能源法在执行机构、调整范围、管理方式和制度设计等四个方面,已表现出明显的问题和缺陷,不利于新形势下实现科学节能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对节约能源法进行修订,就是要通过立法方式确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制度,为全面推行能源节约、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降低能耗的约束性目标、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提供更加有效、更具时代性和前瞻性的法制保障。从对修订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我能感觉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修订的高度关注。在修订的过程中,有三个“注重”:一是注重全行业节能。现行节能法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忽略了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部门节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还将扩大现行节能法的调整范围,从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扩大到含覆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修订草案补充完善对重点能耗领域、行业和终端用能产品节能管理的规定,填补现行节能法在制度上的空白。节能篇不再“空有其表”。例如,根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也就是说,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节能篇。但却没有规定节能篇应当有哪些具体内容,由什么部门负责审核,也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达到怎样的节能标准。建筑企业根本没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定节能篇。由于缺乏强制性规定,而且也没有节能强制性标准,监测中心及建筑有关部门对建筑项目进行节能监测也就无从谈起。但修订草案就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二是注重完善监管和执法体系。能耗可以分为存量和增量两方面来看,存量部分由于节能技术、节能改造经费缺乏的问题,难以取得进展在情理之中。而增量的问题就要显得相对容易解决,只需在项目上马时严格把关,能耗超标的不予批准就行了。但恰恰是这个简单环节出了问题。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目前节能工作没有一个健全的监督执法体系。在行政法理论上,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部分职责的划定上,却分割了行政处罚权,实施起来自然大打折扣。在节能工作中,中央没有明晰地方的责任以及惩罚,国家发改委对地方发改委监督不到位。地方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权是独立行使的,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审批有检查权,主管部门的审批行为是否违法也不在执法部门的监督范围。在执法实践中,为了不破坏和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争取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执法部门采取的方式也是对管理部门审批过的行为就认定是合法的。三是注重软硬兼施,奖惩分明。尽管我国经济增长中能源过度消耗的问题由来已久,并日益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心腹之患,尽管国家高层对节能工作认识日益清晰,态度愈发坚决,但施行至今已达9年的节约能源法显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强制性约束效应。现行节约能源法倡导性条款多,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且较多地强调行政手段,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修订草案将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社会调整机制三种机制结合起来,促进能源的节约;将强制和奖励机制相结合,强化民事赔偿责任,运用市场手段和经济规律,引导合理、高效地消费能源,一改以往存在的务虚、软性特点,有望成为一部权责规定明确、约束效力坚强有力的硬性法律。
 
    孙晓群委员说,尽快修订、出台节约能源法非常必要,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我认为这个表述非常好,作为一个基本国策来节约能源,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国家。
 
    游景玉(全国人大代表)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的形势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节能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节能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节能的科学技术层面,还需要很多创新和进步。这7、8年来,我们用高新技术去解决系统节能的问题,在融资和推广运用的过程中,也能接触到不少新的情况。因此,我深深意识到,审议节约能源法十分重要。这次审议的草案从指导思想上是切合实际,解决问题的,具体的内容上也是很全面的,已经很不容易了。
 
    张肖委员说,因为能源紧缺,节能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修改节约能源法成了全国和全民的大事,要求非常紧迫。财经委在这种形势下,紧锣密鼓地组织进行修改,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我们开始重视节能工作,但要把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提升到法律的高度,难度很大。在这次财经委的修改和审议过程中,经过多次反复,有几个方面和原来的节能法相比有很大的改变,也有一些特点。第一,把节能工作责任放到了国家的肩上,作为国家的一个担子。“十一五”计划中国家有两个约束性指标,一个是节能,一个是减排,2006年唯独这两个指标完成得不好。在2007年国民经济发展的计划草案中,其他的指标都有,但唯独没有节能减排的指标,因为分解不出来。当时,代表大会上很多人提出了疑问,发改委也专门作出了解释,可见节能工作之难。节能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全社会的工作,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推动。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就是要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而且要用行政力量来共同推动,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推动。所以在第5条中,专门讲了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把节能的中长期计划,包括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这样写对政府本身就是一个约束。第5条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这些规定都是原来的节能法中没有的。现在把这个担子放到各级政府和国务院,这里既包括了国务院,也包括了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人大要对这件事进行监督。因此,这部法的执行是一个国家层次上的问题,不是哪一个执法行政部门去做的事。也就是说这部法的执行是由国家来管的,政府、全国人大都要管。第二,第2章节能管理。节能首先要通过管理来推动。70、80年代以前,还是重视节能管理工作的,一度搞得不错,后来放鸭子,没人管了,机构撤销了,人也解散了,资金也不拨了。现在第2章专门规定了节能管理,力度就大大加强了。管理首先要有技术标准,其次要进行评估和审查,最后还要进行监督。检查比如一个电冰箱,合格的耗能标准应该是多少,如果没有规定,就各行其是。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标准,一种是非强制性的标准,但必须有标准,有了标准后才能搞耗能的评估,才能搞报告书、规划,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审查和监督。第三,傅志寰主任在报告中讲到,这次节能的范围扩大了,有工业的、建筑的、交通的、民用等几个行业。过去我们注重在工业方面的节能,据现在的调查,工业企业还比较重视,有一套计量统计监测体系,在基层工厂中这套体系没有打乱。这也是因为我们有一个好的传统。第四,激励机制比过去完善了很多。从草案上来看,这次节约能源法的修改下了很大的工夫,解决了大家关注的一些问题。我非常拥护这部法律,希望经过充分讨论后在本届通过,并在实践中加以修改完善。
 
    刘明祖委员说,节约能源法实施快10年了。在这10年中,中国的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非常的变化,对能源的需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应该说,原来的节约能源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很长时期对节约能源的要求。特别是“十一五”规划中要求节能20%,实现这个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去年,“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节能目标没有实现,今年的节能目标也很难达到。所以要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的任务非常艰巨。原来的节约能源法中很多内容都规定得不具体,很难操作,因此现在修改这部法十分必要。报告中讲到,交通、建筑都是能源消耗的大户,政府机关占能源消耗总量的6.7%,也不小,因为机关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小。公共场所和宾馆,冬天热得很,夏天冷得很,能源浪费很严重。国务院发通知,夏天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度,有多少单位是按照这个要求执行?节能要形成全民共识,除教育以外,更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制约。我国是一个能源不丰富的国家,而且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速度很快,需要大量地消耗能源。我们一方面能源短缺,一方面又大量浪费能源,同时污染又大量增加。如果没有法律来制约,节能和减排的任务就很难完成,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因此,修改节约能源法非常必要。这次提出修订草案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重点我都赞成。现在的条文对很多领域,包括建筑、交通运输、公共事业、公共场所、政府办公等都有具体的指标要求,规定得比较具体,可操作性比较强。因此,我赞成修订草案,建议抓紧修改,争取本届能够通过,早日实施。
 
    杨兴富委员说,节约能源法是1998年开始施行的,现在已经快十年了。现行的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要求,因此,对于节能法的修订很有必要。当前的节能工作形势很严峻,任务很艰巨,压力也很大。确实需要通过完善法律,用法律的措施来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推动。节能法修订草案第4条,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我认为非常重要。把它作为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有利于推进现代化进程和保障国家安全,也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福祉和根本利益,确保中华民族的根本生存和促进国家的发展,所以我们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战略决策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加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快推进节能工作。
 
    倪岳峰委员说,节能问题事关重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能耗消耗急剧上升,矛盾日益尖锐,节能迫在眉睫。最近全球变暖问题引起世界的广泛关注,成为G8+5会议的主要议题,也成为中美、中澳等议会交流的重要议题,而节能是二氧化碳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家对于节能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制定“十一五”规划中,把节能的指标明确作为约束性指标,规定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但同时,节能工作的难度非常大,最近几年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2006年全国没有完成年初制定的节能指标。通过修订节约能源法,加强节能工作,十分必要,我非常赞成。修订草案修改幅度很大,内容比较充实,措施也比较有力。草案把合理使用能源从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等一些重点领域分别加以规范,同时还单列一章强调节能技术进步,内容比较翔实。
 
    叶如棠委员说,节约能源法的修改很有必要,财经委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修订草案的内容很全面,相信本法的实施会对我国节能步伐的加快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尽快颁布实施,如果有条件的话,二审通过更好,即使要进行三审,也希望在今年能够完成,明年实施,与“十一五”规划的节能减排指标的落实吻合起来。
 
    袁驷委员说,我认为节约能源法修改得很好,具有重要的意义。谈几点认识。第一,我国制定了“十一五”规划,但第一年出师不利,没有完成年度指标,今年也没有继续制定分解的指标。当然,把五年的指标按五年平均去分解,每年完成五分之一的做法未必十分科学。但不管怎么说,“十一五”规划的两个约束性指标能否完成让人十分担忧。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修订节约能源法是非常有意义的。第二,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不是为节能而节能,关键的问题是现在不节能就不能可持续发展。这是更根本的问题。总则第1条,写了“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非常赞成。第三,节能减排不仅仅是我国自身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已经演变成一个全球化的问题,变成了一个国际事务和国际关系问题。最近几年,我国的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形势和现状,使我们在国际上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在环资委工作,去年参加了几个国际议员会议,明显感受到这种压力非常大。所以,我认为这部法的修订,对于我们在国际社会中争取主动,争取一个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环境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四,落实科学发展观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节能减排、资源和环境保护。我们对我国保持高GDP发展不太担心,但担心我们付出的代价。我国政府,各级部门也深深感到了这方面的压力。以上是几点认识。再说这部法的修订草案,我认为有几个特点。第一,力度大。这部法比我想象的要好,力度大、针对性强。从50条扩展到85条,几乎就是一部新的法律。原来的50条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去年“十一五”规划第一年的指标没有完成,就说明了原来的50条力度不够。另外,覆盖的领域包括了建筑、交通、政府机关等,都比较到位。第二,定位高。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这是原来的法中没有的。现在把节约资源立为基本国策,定位比较高。“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个规定也非常明确。第5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说政府负第一责任。包括人大,包括各级政府和各级人大都要共同来负责。第三,重点突出。整个法对各级政府、各类行业、用能大户、耗能大户都进行了规定,条文大都是针对他们制定的。对于农业农村节能、生活节能没有专门的规定,我赞成这种处理手法,抓住主要矛盾。我也同意刚才几位委员提的,建议尽快抓紧修改,尽早通过。
 
    周玉清委员说,傅志寰同志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作了很好的说明,框架、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我都赞成。能源战略也好,节能工作也好,的确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不仅是国内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外交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成败。所以这个事情很大,很重要。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很及时,从修订草案来看,不仅量很大,质也不错。草案把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和可能碰到的问题作了研究,内容上都有所表述、有所规定。总体来说,我是很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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