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业资讯 政策法规 产业市场 节能技术 能源信息 宏观环境 会议会展 活动图库 资料下载 焦点专题 智囊团 企业库
政策法规  节能产业网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正文
发改委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华纺织网 时间:2007/9/15 18:07:28 用手机浏览

 

    财政部近日联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两个通知,明确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税收实行新的优惠政策。业界人士评价,这些举措表明中央政府扶持节能减排和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正在逐步具体化。据了解,今年中央财政将安排70亿元用于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节能奖金重点用于十大工程

    《办法》规定,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范围内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新机制,按改造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给予奖励,多节能,多奖励。这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由于政府主要是对节能结果进行考核和奖励,为此有关部门将采取三方面的新机制确保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立节能报告、审计制度。凡是享受节能奖励的企业都要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能耗和预计取得的节能量向政府报告,由政府委托专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节能报告进行审计,保证节能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明确企业的节能责任。凡是享受奖励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节能目标。政府要对结果进行考核,对不能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要采取扣回节能奖励资金等经济处罚措施。

    分清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财政主要支持做好基础性工作,并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节能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改造后每形成1吨标煤节约能力,东部奖励200元,中西部奖励250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调动企业积极性,按企业报告节能量先预拨60%的奖励资金,等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审计的节能量进行清算。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节能工作的各项责任,并安排必要的资金予以支持。

    为保证《办法》全面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还将制定《节能量确定和监测办法》、《节能量审核指南》、《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节能新机制。


分享到:
相关文章 iTAG:
“节能新政”助力太阳能产业
发改委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第一批)
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200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公告
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进行专项核查的通知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科技部选择一批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长沙:申报2008年节能改造财政奖励的通知
频道推荐
服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CESI
关于本站
版权声明
广告投放
网站帮助
联系我们
网站服务
会员服务
最新项目
资金服务
园区招商
展会合作
节能产业网是以互联网+节能为核心构建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节能服务平台。
©2007-2019 CHINA-ESI.COM
鄂ICP备19009381号-2
节能QQ群:39847109
顶部客服微信二维码底部
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公众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