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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质量技术监督合作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7/11/30 16:56:58 用手机浏览

 

   为落实《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质量技术监督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发挥质监工作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作用,合作各方本着自愿参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质量技术监督合作共同制定本方案。

  一、标准化

  (一)标准制定。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制定合作机制,区域内各省(区)质监局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同时,建立地方标准审查过程征求意见制度,区域内各省(区)新制定的地方标准在征求本省有关各方意见的同时,征求区域内各省(区)质监局的意见,以达到相互借鉴和协调的目的。

  (二)标准执行。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基础,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区域内各省(区)已备案,合法有效的企业执行标准应给予互认。

  (三)标志、标签和标志证书的互认和统一。为促进食用农产品的流通,对国家没有规定的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区域内各省(区)可以协商制定统一的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标准,规范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标注行为。

  (四)积极开展标准信息资源及文献加工的分工与合作,共同建立区域内标准文献大馆藏数据库并实现共享,充分发展该数据库的效能,最大限度地方便用户查询。

  (五)共同建设泛珠三角区域标准技术信息协作网站,并与区域内各省(区)标准化技术机构网站相互链接,实现资源共享。定期召开协作网会议,分工合作完善协作网数据库的建设。

  (六)建立标准化工作协作交流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期九省(区)质监局标准化工作分管局领导、标准化处、标准情报院(所)的协作交流会议。

  二、计量

  (一)建立信息查询网页,公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获证企业、采用“C”标志企业、计量确认企业、法定计量检定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行、计量校准机构和其他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等信息。

  (二)建立计量认证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计量检定员培训结果的确认管理体制;对取得“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免于计量监督抽查。

  (三)开展区域计量技术机构之间检定、校准、检测的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资源互补。

  (四)合作编印九省(区)计量工作简讯。双月刊,协商轮流或固定由1个省局主办,各省提供稿件每期不少于2-3篇,形成工作交流平台。

  (五)共同积极探索计量监督工作新机制,提高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共同研究探讨当前突出的带普遍性的新领域计量监管课题。

  (六)每年召开一期九省(区)质监局计量工作分管领导、计量处、省级计量院(所)和(或)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交流会议,密切工作联系,交流工作经验和思路,深入探讨区域合作项目和模式;开展计量技术机构之间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和学术讲座;实现区域计量技术机构之间有计划的设备调剂和计量人员培训。

  三、质量监督

  (一)加强检验机构合作,协商检验机构设置与发展,相互通报法定检验机构名单,实现检验资源共享。每年举行一期区内技术机构合作与发展的研讨会,有选择地针对某类产品开展比对试验,保持检测方法的一致。

  (二)建立监督检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监督检验信息资源共享程度。

  (三)协调区内监督检验工作,针对区内具有普遍性的产品,按统一的抽样规则和检测标准组织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并就监督检验结果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如何促进区内此类产品行业发展意见,提高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能力。

  (四)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区域内予以互认。

  (五)区域内省(区)之间通过协商,在合作省(区)内的省级名牌产品,除食品和有投诉或举报外,免于省级以下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质量监督工作交流,每年召开一期九省(区)局质量监督处处长会议,就如何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进行研讨,并就九省(区)内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信息资源共享,实施技术机构检测结果互认,协调技术机构的设置发展进行磋商,形成初步意见。

  四、质量管理

  (一)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省级名牌产品质量互认制度,共同维护区域内省级名牌产品的信誉。

  (二)加强区域内质监部门在实施名牌战略和质量兴市(县、区)工作方面的合作,交流经验,互相促进。鼓励推行质量兴市的市(县、区)跨省结对交流活动。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各省(区)局网站公布省级名牌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企业等有关信息。

  (四)建立质量管理工作协作交流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期九省(区)质量处处长会议。

  五、认证认可

  加强计量认证、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强制性认证及实验室认可、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的合作与交流。

  六、特种设备

  (一)建立区域内跨省(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联络机制。

  1、对于一些影响较大,并具有一定流动性的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如气瓶、罐车充装等,采取跨省区联合安全监察方式,共同予以规范。

  2、对于涉嫌在本省(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外省(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或作业人员,由本省(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通报相应的外省(区)。

  3、建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渠道,区域内共享对于产品或活动具有流动性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单位或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4、对区域内跨省区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活动,实行网上告知。

  (二)建立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装备和检验力量协调机制。经所在省(区)质监部门批准,对于一些涉及技术程度较高或工作量较大的检验活动,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跨省(区)合作,实现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装备和检验力量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区域合作交流会议。

  七、稽查与打假

  (一)制定《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打假工作制度》。

  (二)对涉及合作省(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和流向、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相互通报。

  (三)对需要协助调查的行政案件,积极协助,及时反馈信息。

  (四)对需要联合办理的行政案件,相互协调,积极配合。

  (五)区域内省级名牌产品、重点保护产品列入打假保优、扶优扶强的保护和支持范围。

  (六)建立区域内打假联络机制,在跨省(区)打假方面开展合作,相互提供支持和方便,打击跨省(区)制假售假行为。

  八、法规与宣传

  (一)加强立法工作的交流,加强区域内各省(区)质监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和信息交流,促进地方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二)加强法规工作规章制度建立的交流,促进法规工作制度完备。

  (三)加强《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交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验的交流,落实异地抄告制度。

  (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实现行政许可决定公示等信息的共享;建立法制联络员制度,通过联络员整理信息,进行定期、定人通报交流。

  (五)每年召开一期九省(区)质监局法规宣传工作分管领导、法规宣传处长交流会议。

  九、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

  (一)合作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方面研究,提高泛珠三角出口企业整体防范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二)共同开展国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等数据库建设和研究工作,逐步建立覆盖泛珠三角区域的专家人才库,联合开展国外TBT措施的采集、翻译、分析和通报咨询工作,实行区域内TBT预警信息共享。

  (三)定期举办会议,合作编制WTO/TBT工作简讯,加强泛珠三角地区TBT预警信息的通报与沟通。

  十、科技兴检

  (一)加强“科技兴检”工作的交流,推进科技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二)加强产品标准、检验方法等研究工作的交流和协作。加强科研成果的交流和共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加强技术机构技术带头人、业务骨干的技术交流,适时选派人员相互学习、交流。

  (四)建立科技协作交流会议制度,加强技术机构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促进技术机构能力提高,加大技术机构交流合作力度。召开九省(区)局总工程师、科技处长会议,就如何加强科技工作、深化机构改革和加快技术机构能力建设与合作工作进行研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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