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为切实推进长沙市“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落实节能工作目标任务,缓解长沙供电紧张局面,按照用电“民生为先,公用为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城市景观照明集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3]3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函[2007]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对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两型”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对城市景观照明节电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景观照明节电工作的组织和指导,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明确城市景观照明节电工作的原则和主要目标 城市景观照明应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原则;坚持经济适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绿色照明的原则;坚持遵循规划,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依法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特别是在全市用电紧张期间景观照明要按有关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主要目标: 用1~2年时间,制定城市景观照明用电总体规划,电力部门对目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控制开关进行改造,使目前长沙城市景观照明控制管理分散、执行难的现状得到根本改观,实现城市景观照明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管理,特别是用电高峰期或用电紧张时期,达到城市景观照明“用得上,控得住,关得了”的效果,由此建立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的长效机制。 三、需节电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 下列范围内的景观照明设施属需规范的节电景观照明设施: (一)主要道路沿街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 (二)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景观照明设施; (三)高架道路、广场、公园、各类桥梁涵洞、各类公共用地景观照明设施; (四)体育场(馆)、剧院、美术馆、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体育文化场所景观照明设施; (五)户外商业广告景观照明设施及大幅商业牌匾景观照明设施; (六)市和各区、县(市)政府认为属景观照明的设施。 四、明确职责,切实抓好城市景观照明节电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市能源管理部门是全市景观照明管理节电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照明节电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建委、规划、城管、电力、园林、公用事业、房产等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市能源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 (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内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全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工作。 (四)各场所或设施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场所或设施景观照明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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