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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通过 内外资企业资质许可一视同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19/12/17 7:51:24 用手机浏览

据中国政府网近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实化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措施。

会议指出,为落实好明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本次通过的《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

今年3月15日,外商投资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1月初,司法部发布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比如强调要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一视同仁。

《条例》规定,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次标准制定修订,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我们对外资实行的是“量体裁衣”,即根据外资的性质制定吸引外资的政策,这种方法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当前中国对外开放水平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从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入手,来提升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总经济师徐洪才表示,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不论是扩大市场准入,还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都将促进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当前,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出台外商投资法,这也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向国际社会释放了一个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

12月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外商投资法配套制度情况时表示,目前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商务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部做好条例的制订工作,认真研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实施条例草案,推动尽快出台,确保于明年1月1日起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

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

本次通过的《条例》规定,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转让技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原则,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指定部门或机构专门受理,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要对外公布。

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曾公开表示,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国投资者反映的问题。一方面,这有利于让外国投资者了解到中国改善营商环境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国各级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从而降低国际投资争端风险。

《条例》还规定,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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