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就《威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日前,市政府颁布《威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是地级威海市建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记者日前就《办法》相关内容采访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王洪君。
问:威海市为什么要起草出台《办法》?
答: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形成节能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近年来,威海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减少公共机构的能耗总量、缓解能耗增长速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仍有挖潜空间。为提高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威海市决定制定符合城市实际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力度,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
问:什么是公共机构?为什么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答: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节能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赋予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更具体明确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具体职能,另外,省《办法》第三条还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以,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机关事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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