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发改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地方及发电企业有序推进煤电项目规划建设,促进煤电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受经济进入新常态和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我国用电量增速趋缓,电力供需总体宽松。煤电行业面临利用小时数逐年下降、规划建设规模较电力需求偏大等问题。
《通知》指出,为指导各地和发电企业有序规划建设煤电项目,综合考虑未来3年煤电项目经济性、电力装机冗余程度、环保及政策约束等因素,国家将建立煤电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对外发布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提示。
《通知》明确,合理安排现有煤电基地规划建设时序,分期规划建设基地配套煤电项目,避免因接受外来煤电造成受端省份电力冗余。结合电力供需形势,在“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中适时启动新增煤电基地的规划建设。
《通知》表示,进一步提高标准、加大力度,逐步淘汰服役年限长,不符合能效、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
《意见》提出,对于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对于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确有电力缺口的省份,应优先发展本地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充分发挥跨省区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作用,并采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措施,减少对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的需求。
《通知》强调,电力冗余省份要对现有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煤电项目采取“取消一批、缓核一批、缓建一批”等措施,适当放缓煤电项目建设速度。
具体来看,一是取消2012年及以前纳入规划的未核准煤电项目,相应规模滚入当地未来电力电量平衡,待2018年后结合电力供需形势再逐步安排。
二是对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扣除纳入规划煤电项目后仍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指导发电企业理性推进煤电项目前期工作。
其中,黑龙江、山东、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湖北、河南、宁夏、甘肃、广东、云南等13省(区)2017年前(含2017年,下同)应暂缓核准除民生热电外的自用煤电项目(不含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
三是对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扣除已核准未开工建设煤电项目后仍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指导发电企业结合电力供需合理安排已核准煤电项目的施工建设时序。
其中,黑龙江、辽宁、山东、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湖北、河南、江苏、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15省(区),除民生热电项目外的自用煤电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2017年前应暂缓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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