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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未完成减排任务企业不受理核查申请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11/3/15 6:52:27 用手机浏览

    中国节能产业网讯  近日,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分析人士认为,环保部此举将“逼迫”企业环保违法行为必须在申请前及时落实整改,否则将直接影响上市(再融资)进程。

    环保部表示,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早点拿到上市的环保门票,就等于为企业增加了融资的筹码。对要融资或者再融资的企业来说,合适的时间窗口很关键。企业的一些环保问题,如主要污染处理设施的改造确实不可能马上解决,环保部曾经对此网开一面,要求企业给出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然而, 2009年12月底完成的对上市公司的专项后督查结果发现,接受后督查的上市公司下属90个企业中有85家实施了环保整改措施,完成环保整改全部承诺事项的企业仅有58家。

  在核查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环保部门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环保部还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此外,环保部要求,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同时,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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