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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解读
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2011/10/31 15:44:19 用手机浏览

  专家向记者介绍说,目前,由于各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工作目的、方法和内容相差较大,交易形式“五花八门”,排污权交易指标的单位额度和交易量也参差不齐。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排污权有偿取得认识程度不高;法律法规滞后,操作依据不充分;排污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没有建立等方面。

  为有效指导和规范地方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的建立,环境保护部与财政部联合启动了《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刘炳江介绍说,目前《指导意见》最终稿已经上报至国务院,将适时下发。《指导意见》对总量指标的分配、来源、交易途径、方式、保障能力建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应该说,从国家层面来讲,这是排污权交易政策的破冰之旅。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进行了数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国家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已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各地方根据当地条件分别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的排污权交易条例,但这些条例都是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提到了可以进行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但无具体的操作规范。另外,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执法也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的罚责过低,使某些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购买排污权并治理污染源,这就使得排污权交易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阻碍。

  明晰产权归属是解决排污权交易中制度瓶颈的关键措施。参考国外和我国试点城市的经验,必须根据我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创新一系列法律条件,为排污权交易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础。诸如包括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保障排污权的市场主体、规定排污权的市场规则和管理机构等。

  刘炳江表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制度,作为减排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级管理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全国逐步推行。

  排污权可能实现跨省交易

  鉴于污染物的关联性和区域性的特点,由试点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成为大势所趋。据了解,预留指标量主要是依据“十二五”期间在国家层面上可能开展跨省排污权交易的需求进行测算的结果。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仅管理成本巨大,而且效果也会打折。由于不同地区地形地貌、气象背景、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如何在全国推进?刘炳江表示,在全国推进排污权交易涉及范围广,要采取慎重推进的态度。要看政策配套是否到位、监管水平是否到位、市场培育程度如何以及各地排污权交易机构体系建立的情况、企业购买的活跃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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