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法律修改重点强化了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将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列入了强制性审核范围。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明确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三是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责任。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四是在规范强制性审核的同时,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
对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背景是什么?
汪光焘: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要求的具体体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指出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推进清洁生产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的责任不落实,引导清洁生产实施的政策机制有待健全等。
此外,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决定的具体体现。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于从源头预防污染,实行全过程控制,以及依靠新工艺、新设计进行产业升级换代,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新产业,都能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修改对于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推进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部门职责,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记者: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造成了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在法律修改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怎样强化政府推进清洁生产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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