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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安签订山西安泰集团两项余能利用发电EMC项目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12-4-24 15:44:18 用手机浏览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现有的余热余压资源为基础,同时使用园区内企业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转炉蒸汽及部分余热余压资源,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第三方思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安公司”)筹建余热余压电站。具体情况如下:

  (一)烧结余热与转炉蒸汽发电项目

  项目投资:9,900 万元

  项目内容:安泰工业园区内现有 100m2 烧结生产线两条,在建 180m2 烧结生产线一条,均采用环式冷却机,另有 60t 转炉两座。本工程是利用三条烧结生产线所产生的废气余热建设烧结余热发电站一座,装机容量 9MW,利用转炉生产产生的蒸汽建设转炉蒸汽发电站一座,装机容量 4.5MW。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节能量为 6030 ×104kwh,折合年节约标煤 2.6 万吨,二氧化碳减排 6.5 万吨,可代替公司每年 6030 ×104kwh 的外购电量。

  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

  (1)安泰公司和思安公司共同对本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安泰公司负责组织办理余热发电项目备案、立项、审批和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并确保取得有关余热发电项目的行政许可文件。思安公司配合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出具本项目的可研报告、环评及能评等相关报告。

  (2)思安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土建、安装、调试和建成后节能效益分享期限内的运营管理,节能效益分享期内项目所有权归思安公司所有。思安公司通过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的方式获得收益;公司通过节能奖励资金、碳减排交易获得节能收益。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并获得全部节能收益。

  (3)合作期限包括项目建设期和节能效益分享期。其中,项目建设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项目建成发电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合格之日止,双方约定项目建设期为 14 个月。节能效益分享期自项目通过 72 小时整套启动试运行之日起至达到双方约定的节能效益分享量为止,节能效益分享期内思安公司分享全部节能效益。

  (4)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及结算方式

  ① 在效益分享期内,安泰公司每月按照以下方式向思安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月节能服务费=(当月实际供电量-思安公司向公司购电量)×节能服务费价格-能源介质费+当月冷却风机节电金额

  ② 双方共同约定的节能服务费价格为 0.49 元/kwh;如遇当地工业用电价格、能源介质价格上涨或下调超过 50%时,则双方结算价格做相应上涨或下调 30%;

  ③ 双方约定效益分享期内节能效益量为:48240×104kwh。

  (二)高炉煤气余压回收利用发电项目

  项目投资:4,680 万元

  项目内容:安泰工业园区内现有 3 座 450m 高炉,本工程是利用该等高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高炉煤气余压配套建设的发电项目,装机容量 3×3MW。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节能量为 5346×104kwh,折合年节约标煤 1.82 万吨,二氧化碳减排 3.2 万吨,可代替公司每年 5346×104kwh 的外购电量。

  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

  (1)安泰公司组织办理本节能服务项目备案、立项、审批、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取得有关本项目的行政许可文件,负责办理项目并网手续相关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思安公司配合安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出具本项目的可研报告、环评及能评等相关报告。

  (2)思安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项目所有权归思安公司所有。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所有权归安泰公司所有并获得全部节能收益。

  (3)合作期限包括项目建设期和节能效益分享期。其中,项目的建设期为 10 个月。节能效益分享期自本节能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并网发电之日起至达到双方约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总量为止。

  (4)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及结算方式

  ① 在效益分享期内,安泰公司每月按照以下方式向思安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月节能服务费=当月实际供电量×约定结算电单价思安公司分享部分-思安公司当月从公司所购能源介质等总费用

  ② 双方具体的节能效益分享及比例如下:

  安泰公司:(a) 按照约定含税结算电单价 0.49 元/kwh 的 10.2%(即 0.05 元/kwh)计算项目节能分享的效益。效益分享期内,如遇当地工业用电价格上涨(下调),约定含税结算电单价按照上涨(下调)幅度的 50%进行相应调整;(b) 以碳减排交易方式获取方式获取碳排放容量,如果交易成功取得收益则分享 100%的碳减排交易收益;(c) 双方申请的政府财政补贴或奖励全部归公司所有。

  思安公司:(a) 按照约定含税结算电单价 0.49 元/kwh 的 89.8%(即 0.44 元/kwh)计算项目节能分享的效益;(b) 双方申请的国家对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财政补贴或奖励全部归思安公司所有。

  ③ 双方约定效益分享期内节能效益分享总量为:37422×10 kwh。

 


  深入专题了解: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的资本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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