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至2023年底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延续期限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适用范围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享受条件
①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②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其他事项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2.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1份(查验后退回)
3.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复印件1份(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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