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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产使用节能产品将有税收优惠
来源:不详 时间:2007/4/25 8:57:00 用手机浏览

8月2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对于未来我国节能改革提出了大体思路。其中,明确提出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要求,严格执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

  据了解,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几年,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高耗能行业增长过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上升,特别是今年上半年,能源消耗增长仍然快于经济增长,节能工作面临更大压力,形势十分严峻。

  未来的节能工作重点将集中在六个领域,其中最重要的是工业领域,将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节能工作的其他五个重点领域分别是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商业和民用节能、农村节能和政府机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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