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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管理是EPC项目的关键环节
来源:中国节能服务网 时间:2014/3/7 18:59:22 用手机浏览

  EPC项目合同是双方就节能改造项目从设计、实施到运行、维护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文件。但是签订合同毕竟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文件,要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能过合同履行来实现,可以说合同履行才是EPC项目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应贯彻全面履行的原则。所谓全面履地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怎么约定的就怎么履行。在谈到合同履行时,在节能改造项目中,让节能服务公司纠结的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怎么才算全面履行,二是约定不明怎么履行,三是需要变更合同怎么办,四对方不按合同履行怎么办。其实这个四个问题也不是孤立的,是相互联系的。如合同签订得十分完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各个细节都约定得十分清楚,似乎就可以象照方抓药那样完成合同,其实不然,合同约定十分完善只是理想状态,事实不可能完全做到得到,总有一些未约定十分清楚的地方,而且EPC项目是一个双方配合和量体裁衣的过程,合同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做过工程的都有体会,没有哪个工程是没有任何变更或洽商的。如果合同能够依双方订立的合同完全履行,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当出现异常情况,偏离了合同约定,一方或双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会出现履行障碍合同,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时可能有些疑问。

  EPC合同履行管理的误区与澄清

  在律师实务中,我发现在EPC合同履行方面,一些节能服务公司存在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项目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相脱离。负责签订合同是一拨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另一拨人。两拨人缺少适当沟通。项目合同签订后就将合同置于一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凭着对项目的大致的理解自行其事。等到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时才拿出合同来讲理,这就只能是各讲各的理了。公司内虽然有销售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的分工,但两个部门是需要密切配合的,销售部门签订合同后应该向实施部门做个交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或误解的合同条文以及体现在字理行间的需要特别留意的客户需求,需要向实施部门交待清楚,以便项目实施能够让客户满意。

  二是合同履行时重视合同履行的最终结果,轻视合同履行过程,履行合同的证据意识不足。虽然EPC项目合同强调最终可以达到的节能改造效果,但是也同样需要重视过程,过程控制不但是项目管理的事,也是合同履行管理的,过程控制法律意义在于取得合同履行的证据。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未实现预期的结果,可以通过“回放”履行合同的过程,还原合同履情况。“回放”主要靠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确认书、接收单、验收单、记录、洽商等可以作为履行合同证据的文件和资料。

  贯彻全面履的原则,对于EPC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着重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 合同义务的细分与分解。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对合同义务进行集中分析,将合同约定的属于节能服务公司的义务进行分解,细分为不同环节,做好公司内部的分工和协调,明确各环节应取得的成果和责任人,与上下环节的衔接安排,制订出详细的可操作的实施流程,由项目负责人统筹推进和调度项目的节奏。这里所说的实施流程不同于项目实施的技术上的工作流程,主要指从法律角度对履行合同义务做出程序和步骤的安排。

  2. 合同履行的分段控制。EPC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把整个项目分成若干阶段,分段控制。这不仅是控制项目风险的要求,也是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就拿照明节能改造项目来说,一般可以细分为能源审计、方案设计、单灯离线测试、拆除作业、设备进场、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备件交付、维护、分享期内效果测试、项目交付等。每一个阶段应取明确完成的确认方式。如能源审计需要向客户提交能源审计报告并由客户签章确认。单灯离线测试需要取得双方签认的包括照明效果和用能效果的测试报告。拆除作业、设备进场、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等各阶段完成后均应要求客户进行阶段验收确认后再进下一阶段。备件交付后需要客户签发接收证明,证明备件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备件的使用和补充也需要做相应的记录。维护保养工作应有相应的工作单,每项维护保养工作都应记录其具体内容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合同约定不明事项的处理

  关于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事项,首先应了解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以上是合同法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履行的规定,提示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合同履行管理工作中应当注意两件事:

  1. 与客户及时沟通,签补充协议。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希望将项目的所有相关事项都约定清楚。但是在具体项目中可能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对一些具体事项未约定清楚。这些事项可能是因合同签订时尚法确定,双方有意留下的空白或模糊地带,随着项目的进展,可能已具备进行一步明确的条件,那么就应在合同履行过程时加以补充和完善。因此履行这类留有模糊地带的合同时,就需要及时与客户沟通,将可以明确的事项加以明确,签定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以稳固合同关系。

  2. 未明确履行期限的,应及时提出履行要求。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存证据。以利于厘清因客户过度拖延导致项目损失的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变更

  EPC项目本身较为复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地会发生变更。合同的变更可能给双方利益造成影响,也可能给判断是否违约造成影响。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两条规定给节能服务公司在处理项目合同变更时的启示主要有两点:一是变更是以协商一致为前提的,未协商一致不可变更。实务中有的合同中,特意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合同,这个规定其实必要性不大。二是协商的变更应能够证明,如不能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则推定为没有变更。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着有利于项目实施,有利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应签订变更协议。或者在按双方一致的变更意见履行后,应取得对方对变更的认可,由双方签认洽商单或变更确认单。以避免日后就合同变更事宜发生争议。

  合同履行障碍处理

  这里所说的合同履行障碍可理解为合同未顺利履行各种情形。主要包括迟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和债权人迟延。限于篇幅未能展开。遇到这些情况应该如何处理,仅以两种常见的情形加以举例说明。

  1. 迟延履行。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享有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由一方迟延履行其合同义务,对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必履行要求。例如,合同明确规定在设备到达现场后5日内客户应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如果客户未按期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有权中止后续的安装、调试,直到客户付款为止。中止的责任由客户承担。延期后,节能服务公司还可向客户提出催告,经催告仍未履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 履行不能。有的项目可能需要客户自行办理批准手续,批准之前已签订了合同。签订之后项目未获批准,或因政策变化已被政策限制或禁止,不能获准。又比如,双方签订了为连锁企业的各地多个门店进行节能改造的合同,但其中某门店关闭了。这种情况下项目无法实施,节能合同公司就无法要求继续履行,但如果因此给节能服务公司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不过,赔偿的提前是有证据证明损失存在。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能将证明自己为该项目所做的准备、安排和花费。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对不同项目的支付和安排进行区分,以防范寻求法律救济时无法确定损失。

  以上关于EPC合同履行管理的意见并不是对一个系统的完整阐述,仅仅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履行EPC合同的一个提示,希望能给节能服务公司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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