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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深陆续展开碳交易试点企业排放数据上报核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14-3-12 7:38:55 用手机浏览

  3月7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在3月30日前完成数据报送,4月5日之前完成报告核查。

  与去年11月份发布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4月30日相比,这一报告核查时间提前了25天。

  同样,深圳市发改委在2月28日发布《关于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通知》,要求管控单位于3月15日前完成提交工作。

  这一时间同样有所提前,在《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上报时间为3月30日。

  在已启动的5个试点中,规定的排放数据上报、核查时间集中在3-4月份,目前各试点已陆续进入上报、核查阶段。其中最早开始准备的是上海,1月17日,上海市发改委就发布《关于报送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报告的通知》,要求企业于3月31日前提交排放报告,与《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要求时间相同。此后,上海还启动了碳核查竞争性谈判。

  排放上报和核查关乎企业最终履约数据,也是各试点在清缴前的最后一个调整环节,每一吨都和最终市场价格挂钩。而预计近期开市的湖北、重庆两个试点由于启动较晚,按照原有进度完成这项工作将更有难度。

  预留配额调整时间

  对于企业来说,数据上报和核查决定了最终履约清缴时要上交的配额数量,富余可以卖出获利,超额则必须买碳抵消。而对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来说,这一过程更是优化减排目标和市场供给的重要步骤,是履约清缴前的重要“防火墙”。

  各地的重视也可以从更加密集的培训中体现。3月10日,北京市发改委召开2014年控制碳排放相关工作培训会,针对重点单位、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展开培训。

  而深圳市发改委则委托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培训,于3月5日至8日连续四天、一天五场地举办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培训,以增强各管控单位掌握使用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量化、报告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能力。

  3月3日,上海市发改委召开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通气交流会,介绍了碳交易政策制度及市场运行情况,并部署2014年上半年试点企业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按照公开政策,目前开设的五个试点中,深圳、上海、北京、天津的排放报告提交时间为3月底至4月中旬之间,而核查报告提交时间均为4月30日,只有广东省尚未规定具体时间。

  而此次深圳、北京前后提前报告时间,应是给后续工作可能遇到的调整留出缓冲时间,这两个试点都制定了配额后期调整措施。

  据一位第三方机构参会者说,北京市此次提前报告核查的时间,可能是考虑到后期可能遇到的配额调整问题,因此加快进度以留出空间。按照通知,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3月10日至4月5日,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一位刚参加完企业培训的纳入企业代表表示,本次报送时间提前对他们来说影响并不大,因为此前有过一口气完成2009-2012年的报告经验,因此这次也没有什么问题。

  未交报告将受罚

  对部分试点的企业来说,未能按时提交报告将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

  在深圳市发改委关于提交排放报告的通知中,提到“逾期未提交的,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处罚”。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控排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的且警告未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未改正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而未改正的,将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规定相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而北京和天津目前没有公布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然而,在各试点过往的盘查核查经验中,核查方与企业的沟通并不完全顺利。有的核查机构直接吃了闭门羹,有的企业负责人长期避而不见,也有的企业内部踢皮球,无法找到对接人。

  在北京市发改委3月7日《关于参加2014年控制碳排放相关工作培训及按时报送碳排放报告的通知》中就提到,有部分纳入单位无法取得联系,并提醒他们提交报告。公布的单位名单中,包括中央电视台、外交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等。

  而前述做好排放报告的通知中则提到,“2013年应开展碳排放报告报送和核查工作但未开展的重点排放单位,在今年的碳排放报告报送时,应同步报送2009-2012年相关数据。在核查时,由核查机构分别核查2009-2012年、2013年碳排放情况。”表明在纳入单位中至今仍有未完成历史核查的单位存在。

  核查市场化仍待观察

  目前,各试点的数据核查工作主要还是由地方发改委主导,以地方发改委统一组织、分配、支付的方式进行。

  3月5日,上海市发改委就纳入企业2013年排放报告核查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将191家纳入企业划分为钢铁、电力、化工等9个包件供10家备案机构竞争。

  而据了解,北京市纳入企业的核查工作已经由北京发改委出资,统一分配到各家备案机构。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公告,目前已有19家核查机构经过备案。

  在此前的初始盘查中,天津、上海两个试点也由地方发改委发布了招标公告;北京市发改委通过通知的方式公布了核查安排。

  在采访中,有试点纳入企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担心发改委指定核查机构的公平性,希望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同时,自主选择也意味着很可能将有企业自身承担核查费用。

  广东省就将这一点明确列出。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委托核查机构核查碳排放信息报告,配合核查机构活动,并承担核查费用。

  根据此前试点核查经验,每家企业所需核查费用在2万-8万元之间。上海市此次核查招标,预算限额共400万元,均价2.09万元一家。而此前北京市组织的初始核查,均价为10万元一家。

  但对于企业担心的公平性问题,各试点均在制度层面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不合格规定了处罚措施。

  一家上海纳入企业表示,当地发改委曾向他们承诺,不会出现舞弊、作弊的情况。“我们也是比较相信的,我们企业内部自己也在核查。相差数额比较大的话,也有上诉的流程。”

  而在北京最新发布的报告报送通知中,也出现了“配额调整”一项,符合配额调整条件的纳入企业,可以在4月5日前,向北京发改委提交2013年配额调整申请,由发改委于4月30日完成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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