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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节能服务网 时间:2014-9-12 15:05:33 用手机浏览

  《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昨天起通过市质监局网站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了进货验收制度,生产单位采购原料煤时应向供货单位索要并查验所购原料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详细记录原料供货单位、质量状况、进货数量等信息。自行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对购入的每批次原料煤进行取样检验,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进货验收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销售单位进货时,应向供货单位索要并查验所购燃煤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详细记录供货单位、质量状况、进货数量等信息,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办法同时提出的售前检验制度,则是指需自行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对待出厂、销售的每批次燃煤进行质量检验,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后方可出厂、销售。

  办法还指出,要建立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经核实已出厂销售的燃煤不符合地方标准的,应停止销售、主动收回,并为用户更换符合标准的燃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采购燃煤时,应该通过合同约定如燃煤质量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燃煤供应单位应予退货。使用前,应对购入的每批次燃煤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货。

  办法要求经营场所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明示生产、销售的燃煤质量信息及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和质监部门12365投诉举报电话。今后,对举报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燃煤违法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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