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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16/10/21 17:03:34 用手机浏览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后,开始进入二级市场,各交易主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对各自拥有的碳排放权进行自由买卖,形成碳市场。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主要包括交易主体、交易产品、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即谁参加交易、交易什么、交易过程需要哪些必不可少的支撑服务。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主要构成

交易主体。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履约企业、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履约企业是核心交易主体。碳市场的建立有赖于政府制定的强制减排政策,其运行的核心环节是排放企业要在特定时间内对自身的碳排放量缴纳等额配额,以表示其排放量是被合法允许的、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如果企业排放量超过了其拥有的配额量,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更多碳排放配额,来完成履约责任;如果企业排放量低于其拥有的配额,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售盈余配额,进而获取节能减排带来的收益。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该环节,实现了依靠市场机制促进碳排放权的优化配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节能改造和购买配额间做灵活选择,从而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虽然履约企业是碳交易的重要主体,但是其为履约而产生的交易量很小,参与交易的排放企业数量也有限,此时,就需要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在创造市场流动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投资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的广泛参与,大大活跃了碳市场,市场交易量的增加有利于碳交易价格的发现。碳市场的交易主体除了履约企业和金融机构外,还有自然人,不过由于相比于传统的证券等金融市场,碳市场的流动性较低、风险较高、且准入门槛较高,使得实际参与碳市场的自然人并不多。

国外碳市场一般不对交易主体进行限制,交易主体范围包括履约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国外碳市场实际运行中,最主要的两类交易主体为投资银行和大型能源、工业企业及其下属的交易机构。

中国七个碳交易试点交易所的交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有履约义务的纳入企业,其在试点碳市场启动后自动成为交易主体,另一类是非履约的交易主体。各个试点交易所对以投资为目的的非履约交易主体的要求不完全相同,除了深圳和湖北外,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对于机构投资者,目前所有试点均允许其参与市场交易,只是开放时间、投资机构属性和门槛要求、最大持仓量要求有所区别。对于个人投资者,目前除了上海之外的六个试点均允许其参与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中国特定的行政体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中国上世纪80年代就已开展试点的排污权交易经验,以及从中央到地方节能减排任务的分解、评价和考核方式,虽然履约企业是碳排放交易的主体,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各级政府在推进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除了担任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之外,对碳市场交易的直接推动作用会更直接。从交易发生的范围看,目前的配额交易大多发生在试点省份的行政辖区内,碳交易也是当地政府完成本省份节能减排目标的灵活手段之一。将来需要打破行政壁垒,促使碳交易在不同省份间开展,此时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在形成政治意愿的前提下,为企业更大范围地开展自主交易创造支撑环境。

交易产品。碳交易产品可以分为现货和衍生品。所谓现货交易,即常规传统的商品交易模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里的“货”指碳配额或碳信用。衍生品从现货派生出来,价值由现货的价格和交割日期决定,主要的衍生品交易产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每个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包括其所认可的碳配额、碳信用的现货和期货等衍生品。中国碳交易试点的交易产品主要包括两类,即碳配额现货和碳减排量现货,碳配额由各试点当地发改委签发,碳减排量绝大部分来自国家发改委签发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是碳交易机制运行的重要支撑,主要包括交易所、碳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金三方存管业务的银行以及提供流动性的投资机构、证券、基金等。此外,还包括开展碳排放核查的第三方机构。这些机构和平台对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中,碳排放交易所是最重要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交易所作为碳交易活动的一个资本流动平台,将碳排放权的卖方、买方,套期保值者、投机者等主体汇集在一起,使得各主体快速地寻求到彼此。交易所统一制订期货或现货等各种交易产品,将交易产品的合约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使得碳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同时,交易所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使各主体规范地开展碳排放交易。此外,交易所还会提供重要的信息服务,能够及时把场内交易所形成的碳期货、现货的交易量、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公开发布,确保了交易过程的透明和公开,为场外交易提供了重要的价格参考。交易所自身并不确定价格,却是价格发现的重要场所。

全球最主要的碳交易所包括洲际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挪威的北欧电力交易所、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大多数交易所均为大型的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或专业的能源、电力交易所。

中国自2014年启动碳交易试点以来,试点省份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交易所,分别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每个试点碳市场的所有碳配额交易和减排量交易都必须在其指定的交易所内进行。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不足和改进方向

在交易主体方面,目前中国碳交易主体的多元化和参与度都还不足。无论是开户的投资机构还是纳入的履约企业,其参与度都有限。一些试点碳交易市场的开放度不足,门槛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交易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参与度不高,影响了碳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有效地发现碳价格。未来要引入更多的碳交易主体,保持国家减排政策的稳定、透明,要给各主体释放可预期的政策信号。同时,要加快市场主体的培育,加强碳交易市场的监管,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

在交易产品方面,目前各试点市场交易产品单一,均为试点期间的配额现货和CCER现货,过于单一的交易产品结构,不仅不利于纳入企业进行长期的风险控制和投资者进行投资组合,而且也造成了目前试点碳市场流动性的不足。未来在碳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应加快推进碳排放权期货的研究和落地,通过金融创新推进交易产品多元化。

在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方面,现有的七个试点碳市场的交易所均为唯一指定,缺乏市场竞争机制,业务同质化,针对交易所的监管措施也还不完善。未来要打破行政壁垒,促进交易所之间的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碳交易平台监管。除了交易所,也需要对其他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专业化的监管。

(备注:《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全书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主编,本章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王海芹、李佐军撰写)

(本文系本报记者张丽敏根据《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设》第六章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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