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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微:八项措施和四项规定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来源:安微日报 时间:2010/12/30 11:37:39 用手机浏览

  建立能源审计与评价制度,明确节能指标;实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量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选重要依据,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12月29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推动公共机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节能办法确定公共机构节能八项措施。建立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健全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低成本或无成本节能措施。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建立能源审计与评价制度,明确节能指标。推进办公资源整合利用,减少重复建设,降低能源消耗。推行建筑节能管理,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

  加强公共机构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电子政务,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系统。加强公共机构能耗动态监管,实行用电巡查制度,办公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实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量;按规定标准配备公务车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辆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和保障,节能办法作出四项规定。保障公共机构节能经费,支持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推广应用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选重要依据,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社会监督机制,实行举报制度,接受公众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明确法律责任,对不履行或不落实节能管理制度和各项措施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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