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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建筑垃圾“生气”的上海办法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18/6/30 15:30:40 用手机浏览

建筑垃圾来自于建造建筑或拆毁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如果建筑垃圾未按照管理要求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置,随意丢弃和填埋,可能会造成硫化氢臭气的大量产生,所以建筑垃圾必须根据管理要求和规定合理处置。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是城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随着上海市建设加快,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目前年产建筑垃圾已达到近亿吨,大量的建筑垃圾给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不小的压力。上海市在2017年底发布建筑垃圾管理的新规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下面请随小E一起研究上海市建筑垃圾应该如何处理。 
 
分类要求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1.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2.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3.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 
 
4.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

建筑工程垃圾处置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申请核发处置证。 
 
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中转码头、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输车辆车牌号、适输船船编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装修垃圾处置要求 
 
1.责任人: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通俗的讲,小区有物业的,物业是责任人,没有物业的,业主是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通俗的讲,单位有物业的,物业是责任人,没有物业的,单位是责任人。) 
 
2.投放要求: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中提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鼓励通过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单位采取道路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无强制使用要求的,鼓励优先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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