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用示范项目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包 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3.示范技术来源及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国外同类技术情况;国内技术现状;技术来源(自主研发、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创新开发等)、成熟情况、先进性评价及解决的主要问题;示范效果评价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重点说明在行业推广的可能性及推广条件等;对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作用和影响。 4.项目实施条件及项目进展 包括资金来源、土地、环评等配套条件;建设周期;项目进展。 5.示范验证成功后的推广承诺 示范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需承诺,在示范验证技术应用成功后,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选采取国家买断方式转让使用权,由国家按双方协商价格买断技术,提供给企业无偿使用,并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 6.提供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的承诺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需承诺,在项目投产验收1个月内,提供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关键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运行监测日志、项目验收意见等。上述材料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7.企业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企业对项目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说明 8.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核准或备案文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7)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证明材料(初创单位除外) (8)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9)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初创企业除外) (10)提供中试鉴定报告。 9.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计划及《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申报时间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联合下发的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的有关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纸质申请文件三份,专家评审意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两份)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不受理现场申报,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的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纸质文件)。
六、项目管理要求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铬盐行业清洁生产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按照申报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通知的相关规定,定期报送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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