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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来源:不详 时间:2007/4/24 11:03:44 用手机浏览

为推动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由省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工作,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设区市政府和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省政府与17市政府、103户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

五、考核时间。各设区的市政府和103户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其中,各设区市政府的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省政府,103户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设区市政府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节能办。

六、奖惩办法。省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完成全部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七、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市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103户之外的省里确定的千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设区的市政府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附件:1、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计分办法

      2、考核103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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