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5月24日在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
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降耗纳入社会发展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立节能责任制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公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是,该条例针对一些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福利用能”问题和居民合理利用太阳能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户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马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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