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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水立法情况介绍
来源:不详 时间:2007/4/24 11:03:51 用手机浏览

  一、《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制定情况介绍


    (一)《节水条例》立法背景

    (一)《节水条例》立法背景

    天津位于海河流域下游,面积1.19万平方公里,人口1011万人,是全国最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160立方米,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15。即使加上引滦水和入境水量,人均占有量也不过370立方米,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市城市用水量逐年增加,城市净用水量由引滦通水初期的每天80万吨增加到1997年的220万吨。引滦入津水量已超指标分配,在枯水年引滦水源已不能够满足我市需要,遇到连续枯水年就会发生用水危机。特别是自1997年以来,海河流域持续干旱,天津城市供水面临极大困难,水利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对天津水源短缺问题十分关心,多次采取引黄济津等有力措施,帮助解决天津城市用水的燃眉之急。


    缺水逼出节水。面对严峻的缺水形势,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政府先后发布了《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规范用水行为,制止擅自取用水和浪费水的现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一个统管全市的地方性法规,不能有力地约束一些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为实现依法管理节水工作,达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使有限的水资源能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节水条例》)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节水条例》立法进程


    我市从1997年着手《节水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但由于机构不顺、职能交叉使起草工作遇到很大障碍。2001年机构改革理顺了管理体制,《天津市水利局(引滦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党办发[2001]44号)规定“市水利局加挂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牌子,统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将天津市城市节水办划归市水利局,为天津节水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机构保证。在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节水条例》于2002年12月19日经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人大、市政府对我市节水立法和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它是全国节水方面第一个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它标志着我市的节水工作已经由单纯的行政管理,提升到依法管理,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水、依法节水,建设节水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004年,按照全市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我局清理结果,对《节水条例》中管理主体、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期限以及事后监督进行了补充和调整,明确了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私自供水以及相应处罚条款,新修改的《节水条例》已于2005年3月24日召开的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法规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市节水工作的开展。


    (三)《节水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1.突出节水的立法理念,实现我市水资源的科学、可持续的利用。水资源短缺是我市的突出问题,它不仅影响人民生活,也制约我市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开辟水源和搞好节约用水是市委、市政府非常关心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市人民关注的一件大事。《节水条例》正是从这个基本实事出发,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突出节约水资源的立法理念,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从规范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入手,全面加强用水计划管理和节水监督,不仅强调了全民及所有用水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广泛参与,规定了相应义务,同时强化了节水办及各级政府在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责任,通过依法规范来促进全社会科学用水、文明用水和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科学、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明确新的节水管理体制下各级节水办的职责。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原实行的是分级、分部门管理,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明确了市水利局对全市节水工作的统一管理职责,随着区县水务一体化的深入,大部分区县成立水务局,统一管理本区、县节水管理工作,我市节水管理体制已基本理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承担节约用水办公室的职责,市内六区虽然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但也设立了节水办公室,为统一名称,在《节水条例》中表述为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区、县节水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节水办公室指导。同时,明确了市和区、县节水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节水条例》中对于地热水、矿泉水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并为2006年出台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将地热水、矿泉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奠定基础。


    3.对计划用水管理做了系统的规定。计划用水管理是节水工作的基础,在《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6号)和《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津政发[1997]90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均有对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这些规定是行之有效的,但缺乏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缺乏对一个从水源到各级用水户的、全面系统的计划用水管理规定。针对这些问题,《节水条例》中设置了计划用水章节,对用水户申报用水计划及各级节水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做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节水办公室将用水计划指标通知有关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按用水指标供水的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


    4.规范了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多年来,我市在节约用水管理上总结并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规定,如:对各行业的定额管理和水的重复利用率的规定;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等,对这些比较成熟的办法和规定,在《节水条例》中运用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加以规范。针对节约用水管理上如公共消防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用水设施,不仅存在常流水现象,还经常被偷用、盗用,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有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等问题,《节水条例》中均逐一进行了规范并设置了处罚条款,加强了依法管理的内容。


    5.制定了节约用水鼓励措施。为了鼓励采用各种措施节约用水,《节水条例》设置了鼓励措施一章,对于兴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开展海水、微咸水和再生水利用,兴建雨洪沥水拦蓄工程和节水工程、改造节水工艺效益显著的,分别采取财政贴息、贷款贴息、减免水资源费、资金扶持等鼓励措施。


    二、落实《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节水法规宣传力度


    《节水条例》颁布后,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节水法规进行了宣传报导;利用每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周,举办以《节水条例》为主题的大型系列宣传活动,并向用户发放《节水条例》单行本、节水宣传挂图等宣传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科学用水、文明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二)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了专门的水政监察队伍,配备了专职执法人员,《节水条例》实施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多次节水专项治理,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对全市洗车业、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纯净水生产等行业的专项执法检查。2003年以来,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多次节水专项治理中,重点检查了380个冲车点,624个建筑施工现场,120个游泳场所和523家洗浴中心。全市共查处节水违法案件1204起,挽回经济损失224万元。通过专项治理和整顿,有效打击了违法用水行为,增强了全社会依法节水意识。


    (三)制定和完善《节水条例》的配套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水条例》,我局制定了《天津市节水型企业标准》、《天津市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标准》,出台了《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等10余件配套措施。今年,我局将针对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转租、外借产生的变更用水主体问题,累进加价收费标准问题,供水企业提供用水户水量等问题以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出台后的地热水、矿泉水纳入计划用水管理问题,调研起草《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健全完善《节水条例》相关配套规定。


    (四)以法规制度为保障,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多年以来,我市始终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实施节水法规,全面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由被动节水向主动节水转变,由单一行政计划节水向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转变。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措施,节水效果显著,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初步形成了法制保障、政府调控、公众参与、经济调节、科技支撑的节水新机制,基本满足了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需求,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由于节水成绩突出,天津被国家命名为全国节水型城市,被确定为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全国第一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这为天津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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