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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节能条例》11月1日实施
来源:不详 时间:2007/4/24 11:05:14 用手机浏览

深圳用立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步伐再迈一大步。继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之后,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于昨日正式向社会公告,并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立法规划,深圳的循环经济法规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作为纲领性法规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二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配套法规;三是与前两个层次相配套的各项实施办法、标准、指标、目录等具体规范。《建筑节能条例》致力于推动特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它的出台,正是对该体系第二层次的重要填充,也是《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诞生后的第一部配套立法。

  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可以用几个数字说清楚:2003年全市建筑物空调最高用电负荷约为200万~240万千瓦,占全市最高用电负荷的28%~35%;建筑总用电负荷占全市用电总负荷的43%以上,且有不断增大的趋势。而这只是建筑建成后运行期间的能耗。

  为有效抑止建筑能耗,《建筑节能条例》从源头把关,要求建筑项目在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否则不能开工建设。施工时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工程竣工后,必须与竣工验收一起,同步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者,最高可罚50万元。

  居家生活不注意省电,或者自家的房屋不太节能,今后在电费支出上将大大增加。《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用电超过定额标准的,征收用电超额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怎样才能买到节能房?《条例》指出,实行与目前市场上空调、冰箱等电器能效标识类似的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经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愿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买房人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及保护要求,并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对于已经使用的既有建筑,将以公共建筑为重点,对既有建筑实行强制性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节能改造。

  深圳还特意借助《条例》推广太阳能利用,要求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公共建筑和十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则不强制执行,改由市政府出台具体的鼓励政策。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将在建筑节能上充当表率。《条例》规定,政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将不被批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运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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