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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来源:不详 时间:2007/4/24 11:30:56 用手机浏览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收益;逐步实行两部制用能制度;节能信息须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进行明示;科学论证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

  建筑节能推行已久,但缺乏制度性规定仍然是制约实施进度的一大困境。日前,建设部出台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管主体、推进方式、惩罚机制进行详细规制,通过加强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等手段,推进建筑节能进程。

  开源投资渠道以共赢促节能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会长、首席专家涂逢祥介绍说,建筑节能工作的两个要点一个是对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另一项是解决旧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目前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几乎完全倚赖政府投资,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明确国家将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同时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针对《规定》中提到的"多元化"、"多渠道",涂逢祥会长举了两个具体的例子:北京等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尝试采取建筑加层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施工企业通过出售楼房加层为节能改造筹措资金;另外,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是请专门的投资公司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通过协商,改造后前几年的节能收益归投资公司所有,约定年限之后的节能收益就归业主所有了。这种方式,可以实现投资者和业主的双赢,目前我国深圳等地区已经开始小范围的试行。

  显然,实施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会将资金的压力分摊到多个主体上,减少了完全由政府承担改造费用的重负,对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及专业投资公司都可以通过资金注入的方式参与到建筑节能改造中去,同时,节能后的收益也根据事前协议共同享有,通过利益共赢加快节能改造的实施进程。

  二部制热价写入规定加快供热节能改造

  新出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首次对二部制热价提出规制,"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涂逢祥会长这样向我们解释二部制热价的合理性:由于热能具有高度的传导性,居民住宅的中间和边角部分在用热上有很大差别,对供热收费的改革不可能照搬水、电、气的计费模式,完全按照计量收费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即使住户将供热管关死,供热管道维护、建设的费用也应当与其他住户共同分担,因此仍要有一部分收费按照面积计算。二部制热价实施后,供热计费便由变动和固定两部分共同组成了,变动的部分是热计量表显示的实际使用数字,固定的便是按面积计算的部分。随着推进过程,要逐步增大变动的部分减少固定的部分,达到使用与资费挂钩,激励业主在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自觉执行节能标准。

  目前,二部制热价已经在天津等地进行试点,但进度偏慢。涂会长介绍说,实行二部制热价,对设施的要求也不仅仅是安装计量表,还包括管网系统的改造。由于既有建筑的供暖系统通常是采用垂直立管,要进行用热计量,需要在管道上下安装多个计量表,而一个热表最低造价也在500元人民币左右,通常的价格都在千元以上,成本是高昂的。因此,实行二部制热价不仅是形式上的更新,也对建筑的构造和设施提出新的要求,必然要有一个相对缓慢的推进过程。本次建设部在新出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逐步推行二部制热价,正式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对其加以规制,旨在加快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进程。

  节能信息实施公示擅改设计重罚50万

  此外,本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还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规定》实施后,建设单位如果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设计单位若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新《规定》还提出,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是大方向,但同时节能也不能冒进,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偏离到另一个盲目推行的误区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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