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用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在每年2月底向所属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后于3月15日前报市经委及市节能监察中心。重点用能单位在每月15日前向所属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表》和《节能技改项目表》,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经委及市节能监察中心。
5、开展能源审计。2008年,年用能量在1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要配合市经委组织落实本单位(地区)所属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推进和审核,市经委按审核情况分成一、二、三类予以公布。
6、全面推动以十大节能工程为重点的节能技术改造。市经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开展集中推进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专项整治;同时重点抓好电机系统、能量优化系统和绿色照明工程等综合节能技术改造工作。各区(县)、集团公司在积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项节能工程推进活动的同时,要根据本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有本地区(单位)特色的十大节能工程为重点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并进行实施。
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1、市经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宣传、培训和执法活动,2008年下半年在全市开展一次节能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节能工作现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3、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加大钢铁、石化、化工、电子、机械制造业和电子等行业的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日常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产品能耗标准,执行落后产能、落后设备淘汰制度,适时分批公布落后产能和使用落后设备的企业名单。同时,重点对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抽查,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岗位的节能监察方法研究和监管,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控,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法律作用。
五、建立节能服务平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加大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力度。探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金融机构合作融资的新途径,从政府项目入手,在财政性、公益性项目中率先突破,落实一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具有辐射全国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建立全市合同能源服务项目的申报、信息公告以及项目评审、奖励、仲裁等工作机制,在更大范围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2、建设节能服务平台。将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节能服务中心、市节能协会、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现有节能信息咨询服务网站进行整合,形成本市节能信息咨询服务平台。筹建上海能效中心,完善节能评价体系,形成全市节能评价体系平台。加强节能审计、监测、评估、技术服务等机构的能力建设,规范管理。
3、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应用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吸引企业投入,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办好节能产品、技术推介会、展览会,继续鼓励和推进一批节能示范、试点项目的实施。
4、引导节能产品扩大市场消费。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经营公司对各类节能节电商品设置节能商品标识,开展节能商品宣传和推广。对列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节能灯具、电视机、热水器等用能商品实施能效标识,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店开设专柜或开展集中营销活动。鼓励企业开展包装减量化工作,提倡和实施塑料袋有偿使用,减少塑料包装袋的使用。
六、强化节能宣传教育
1、2008年要进一步加强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联手,和区县、大集团、媒体联动,条块结合,认真办好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各项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建立社会节能监督员队伍,引导全社会共同重视节能工作开展。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地区)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落实相关经费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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