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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能源审计机构     (1)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企业能源审计单位,分别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授权。     (2)各级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企业能源审计、监测机构进行考核,对于具备企业能源审计条件者,授予企业能源审计资格证书;对于具备能源监测条件者,授予能源监测资格证书。     (3)各级节能监测中心或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可提出申请从事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4)从事企业能源审计的单位,必须取得能源监测资格和具有一定数量能源审计的工作人员。     2、企业能源审计机构职责     (1)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并审查企业能源消费资料。     (2)评价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提出审计报告。     (3)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4)审计单位有义务为被审计单位保守技术与商业机密。     3、企业能源审计人员     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 (含中级) 技术职称;   (2)具有从事节能工作的经历与经验;   (3)通过国家能源审计专职培训和考核。   4、能源审计人员的权限     (1)根据审计通知书中的要求,有权检查被审计企业的原始记录、台账、报表和有关资料。     (2)在审计过程中,如有必要有权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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