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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09/5/28 1:16:57 用手机浏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千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交的节能规划的审核工作。

二、审核要求和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和“千家企业节能工作会议”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节能规划的审核工作,并在2007年3月底之前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在审核过程中,要认真核实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避免弄虚作假和走过场。审核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开展审核工作,并以规范的专家组工作规则开展审核。专家组成员不应来自本辖区内的千家企业。专家组名单应上网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在审核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编制节能规划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每次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审核企业总数的10%。节能规划实地抽查可与能源审计实地抽查合并进行。

(四)如企业节能规划未通过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将详细的问题描述和修改意见尽快通知相关企业,以便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再次提交修改后的节能规划。

三、审核内容

(一)企业节能规划应建立定量的节能规划目标,其中五年目标不应低于企业所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的承诺目标。规划目标中应包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等具体指标的定量说明。

(二)规划应有切实可行的组织措施、管理措施、技术革新措施以及投资计划,应对目标的实现可能、实现途径进行论证。

(三)企业节能规划必须涵盖以下内容。未能涵盖的,应视为规划不完整,建议进行修改。

1.企业概况

2.企业能源利用和节能概况

3.存在的问题及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4.规划指导思想

5.规划目标(节能目标不应低于企业所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节能量)

6.规划的主要任务

7.规划的重点工程措施(重点工程要满足节能规划目标的实现)

8.规划的保障措施

9.规划的实施计划

(四)企业节能规划应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以确保规划内容的真实可靠。

四、其它

(一)企业节能规划可以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由企业委托节能中心或其他单位编制。

(二)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节能规划,或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节能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及其组织的审核专家组有义务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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