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家对居民电价调整比较关心,请问国家发改委对这个问题有何考虑?
答:居民电价调整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历来高度重视。
从供电成本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居民电价是严重偏低的。电力系统对各类用户的供电成本主要由用户的用电电压等级和用电负荷率决定。一般而言,电压等级越高,需要变压的次数越少,供电成本越低;电压等级越低,需要变压的次数越多,供电成本越高。用电负荷率反映用户用电的均衡程度,连续、均衡用电成本较低,断续用电成本较高。居民用电一般位于电网供电最终端,电压等级最低,且主要集中在电力系统高峰时段用电,因而其供电成本是最高的。国外居民电价一般是工业电价的1.5-2倍。而我国长期对居民用电实行低价政策,据统计,2008年全国居民用电平均价格为每千瓦时0.50元左右,既低于工业电价,也低于平均电价。
目前较低的居民电价,主要通过提高工商业用电价格分摊成本实现的。长期下去,既加重工业和商业企业的用电负担,影响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又导致经济条件好、用电越多的家庭补贴越多,经济条件差、用电较少的家庭补贴越少的不合理分配。而要大幅度提高居民电价又受到居民承受能力制约,尤其是低收入居民对电价调整十分敏感,因此,这次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简单全面提价的做法,这次电价调整暂不调整居民用电价格,拟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我国推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递增电价。上个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日本、韩国及美国的部分地区对居民用电采取了阶梯式电价的做法,将居民用电实行分档定价,用电越少价格越低,用电越多价格越高。这样,既能合理反映供电成本,又能兼顾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借鉴国外经验,初步考虑,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将其月(年)用电量分为若干个档次,对基本用电需求部分实行较低的电价,对超过基本需求的电量实行较高的电价。具体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论证后,提出可操作的方案,并严格履行听证程序、报批后实施。
问:国家发改委将如何加强对调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答:前段时间,我委和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面规范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跨省区电能交易价格以及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的交易价格等各种价格行为,为这次调价措施的贯彻实施打下了基础。对这次电价调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调价规定;电力生产、供应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在调整电价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和不合理加价,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我委将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问:有媒体称,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就是提高价格,对此您怎么看?
答:这可能与我们宣传解释不够有关。实际上,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核心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价格升降是由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决定的。价格调整与价格机制转换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国资源产品价格严重偏低,是造成加工业经营粗放、浪费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与资源产品价格偏低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资源产品价格充分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另一方面,价格改革的方向是要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价格机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这些年来,电价市场化改革步伐大大加快,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制度初步建立。具体讲:一是对燃煤电厂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制度。新建机组投产后执行事先统一制定的标杆电价,改变了过去按项目成本核定电价的做法;二是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使电价及时反映煤价变化,将基础能源市场价格变化及时传递给电力消费者;三是在东北地区建立区域电力市场,进行竞价上网试点,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四是会同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放开了20%的售电市场,允许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能,自主协商电价;五是制定与完善了鼓励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政策,对电厂脱硫实行价格补贴,对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标杆电价,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加大改革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价市场化进程。初步考虑,拟采取以下措施:在发电环节,实行“三试点一放开”,即进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建立市场平台进行双边交易以及选择部分电网开展竞价上网试点,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放开新核准机组上网电价;在输配电环节,逐步开展按“成本加收益”办法核定电网输配电价的试点,强化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机制;在售电环节,继续优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交叉补贴,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的销售电价体系。根据以上思路,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电价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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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专题了解:发改委上调上网和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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