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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改委 时间:2009/12/28 9:55:54 用手机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办环资[2009]23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
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项目的储备工作,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实现节能项目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现就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选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主体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淘汰类,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增加生产能力。

  (二)项目内容以节能技术改造为主,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切实可靠的节能能力,效果显著。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四)项目所属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原则上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一般不应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六)项目配套条件较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等)及中央管理企业,按照选择范围和选项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已获得我委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同一企业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且已获支持的项目应已完工,并随同上报已获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申报。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等)切实做好项目组织申报的沟通协调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原则上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上报,节能主管部门在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等)的地方,由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联合上报。

  (三)上报项目材料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等)及中央企业上报的节能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节能备选项目汇总表。请按照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工程依次排列(样表见附件二)。

  3.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5)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

  (6)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

  (7)申请补助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否则不予认可。

  (8)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9)企业基本情况表。

  (10)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减排量等)。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与项目申报全部材料电子版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

  (四)请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委将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备选项目组织进行评审和审核,并根据年度投资规模,对符合要求的备选项目分期分批办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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