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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进行控制
来源:全球节能环保网 时间:2011-12-5 10:34:34 用手机浏览

  不知从何时开始,节能和环保被放到了同一个主题里面被探讨,节能环保产业也被推到了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的位置。事实上,节能和环保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从其出发点、控制对象和实施手段上来看,二者都有很大的差异。鼓励节能的主要动因在于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出于国家能源安全的考虑,提倡环保的出发点在于协调人类生存发展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与对自然环境破坏性的矛盾。

  节能与环保的悖论

  节能与环保有很多不能统一的地方。首先,节能的不一定环保。比如大型节能装备制造、节能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水和有害气体排放,对土地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不环保的。其次,环保的也不一定节能。比如对工业污水的处理,需要安装复杂的设备和装置,日常运营当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电能甚至热能。在生活领域,如洗车行业,为了保持交通工具的洁净,每年要消耗的水量和电能大得惊人。

  最近炒得很火的电动汽车,从烧油改到用电,表面上是节能环保了,但是仔细一想不对,电动汽车的电从哪里来?在我国主要是火力发电,烧煤,从能量守恒和能源转化的损耗来看,电动汽车行驶同样里程的总能耗必然是增加的,根本不会节能;从烧油变成烧煤,产生的排放只会多不会少。所以说电动汽车是节能环保,完全是谬论。再延伸一点讲,太阳能光伏行业,加工和提纯硅的过程会消耗大量的电能,太阳能电池今后发的电能不能补偿生产过程消耗的电能还要看它的使用情况,同时,生产硅晶片的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污染,根本谈不上环保。

  二氧化碳是连接节能与环保的桥梁

  尽管节能与环保有如此多的不同,但是二者是有深层次联系的,这个根本的连接点就是二氧化碳。

  众所周知,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导致全球变暖的罪魁祸首,减少碳排放成了全球共同的目标。全球变暖会导致一系列灾难性的后果,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频发、荒漠化加重、物种加速灭绝、粮食危机等等。国际社会一直在试图寻找各种方法,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带来的可怕影响。

  除去自然因素,二氧化碳产生的主要来源是人类的活动,包括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各种排放。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大量使用化石能源,使得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迅速上升,从而导致全球气温显著上升。这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流的观点,尽管还有少数不同的声音。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措施,就是减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使用,发展可替代化石能源的清洁能源。所以节能的主要目标就是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本质上是对环境的保护,更是对人类自身的保护。从全球范围来看,环境保护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在可预见的时间内防止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进超出可控范围以确保人类还有回旋的余地,实现这一目标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节能和环保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

  过去,我国常提到的节能减排,其实是包括节能和减排两个方面。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提法,我国“十一五”期间节能的目标是,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污染物减排的目标是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分别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0%,这一目标是不包括二氧化碳的。

  “十二五”期间,我国开始把二氧化碳减排纳入总体控制目标,同时将氨氮、氮氧化物也纳入减排目标。“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是,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

  前面已经提到,只有把二氧化碳纳入总体控制目标,才能把节能环保作为同一范畴来考虑,把节能环保当作一个产业才会有逻辑上的支撑。

  呼吁: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进行控制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提出的目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是与节能目标放在一起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实际上是节能目标控制的副产品。笔者认为,如果将二氧化碳纳入污染物排放控制对象,与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采取类似的控制手段,将会对我国节能目标的实现产生更加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将二氧化碳纳入污染物排放控制对象,由环保部门来负责落实,一方面可以获得更充分的法律支持,形成倒逼机制,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理清各部门职责,避免多头管理。

  首先,通过更严格的控制手段,能够形成倒逼机制,更好地实现节能目标。在环保体系里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各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节能方面,我国的立法相对滞后,在2007年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是节能领域的唯一一部法律。与之相配套的全国性行政法规仅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将二氧化碳作为主要污染物,纳入环保系统的控制体系,可以形成更加严格的监控手段,比如对过度排放采取惩罚性措施,就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样可以通过严格的惩罚性手段,形成倒逼机制,迫使企业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

  其次,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进行控制,有利于理顺各部门职责,便于操作和执行。目前,国家对减排目标的控制和落实主要是环保部的职责。而在节能方面,主要是发改委协调,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等几个主要部门落实。如果让二氧化碳减排跟着节能控制目标走,那么工信部、住建部这些部门在落实具体节能工作的时候,只需要附带碳减排指标,通过简单的换算就可能完成任务。这就会产生问题,节能约束可能带有行政强制性,但更多的是软约束,如果企业愿意牺牲节能的成本来换取其他方面的收益,在法律上也不是不可以的。而且,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不是通过节能量换算就完事的,它远比想象的要复杂,碳足迹的盘查、碳清单的编制、碳交易的实施,都需要一套独特的方法和工具,而实施这些工作,并不是这些职能部门的核心工作。控制污染本身就是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而且环保部门通过多年的环保执法,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增加一个污染控制对象,不会大幅度增加人员和做工作量,放到其他部门来操作,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

  事实上,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控制进行控制,不是没有先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已经从法律上把二氧化碳作为大气污染物质对待;许多国家对违反规定排放二氧化碳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其中欧盟最为严厉。这些举措的实施客观上成为发达国家低碳技术全球领先的重要推力。

  目前,国际气候谈判正在进行激烈地辩论,不论结果如何,全球气候变化的步伐不会停止。不论以何种方式,世界各国终将面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挑战,积极开展节能环保,发展清洁能源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因此,谁先以倒逼的方式来要求自己,谁就能抢先占领低碳技术的制高点,并在未来的竞争中赢得更多的话语权。(文/碧海潮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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