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正式颁布。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随之出台。紧随其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财政奖励管理实施细则陆续公布。其中,上海、北京、山西等省市的地方配套财政奖励都大幅高于国家要求60元/吨的底线,甚至超过了中央财政的奖励标准。如上海和北京分别配套600元/吨标煤、500元/吨标煤。2010年6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截止到2010年年底,已经完成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本案,共计461家节能服务公司入围,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工作正在进行中。
《意见》首先充分肯定了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已经发挥的积极作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规划了节能服务产业两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即“到2010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意见》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试行税收扶持政策、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和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还就“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及个地方配套政策的出台,是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示范、推广十二年以来一个新的里程碑,是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的政策保障和重大机遇。标志着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正式接轨、迈进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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