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0月11日发布通知明确,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确定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通知规定,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2%~10%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
通知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规定,我国将对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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