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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区公布煤炭资源税税率情况
来源:中国能源网 时间:2015-1-7 14:33:37 用手机浏览

  近日,部分省区煤炭资源税税率已确定并正式施行。安徽、河南、河北、辽宁、湖南、广西、山东、贵州的税率已经获批,分别为2%、2%、2%、2%、2.5%、2.5%、4%、5%。产煤大省陕西、山西和内蒙古分别高达6.1%、8%和9%,新疆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则拟定待批。

  中央按照最低标准批复了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为2%,安徽省成为全国煤炭资源税税率最低的省份之一。根据平移测算,2013年全省煤炭企业共计缴纳煤炭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8.25亿元。改革后,随着全省涉煤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全面完成,煤炭企业按2%税率缴纳煤炭资源税,负担总额与改革前总体持平。省级财税部门还对全省煤炭企业洗选煤折算率进行了分户调研和测算。在充分考虑个别企业反映,如按2%税率执行,企业负担可能仍有所增加的情况下,按照适度从宽原则,一企一策,分别确定了洗选煤折算率,进一步体现了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的改革原则。

  2015年1月1日,山西省正式开始资源税按8%的税率执行。此次税制改革取消了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三项规费,连同原有从量计征税的资源税一并计算,此四项税费负担的实际税率远大于8%。

  湖南省政府确定湖南省煤炭资源税按2.5%的低税率实施。湖南省严格按照国务院“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的改革要求,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各市县自行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必须全部取消。此前,湖南省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税额标准为2.5元/吨。2013年全省资源税入库约10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为0.39%,其中煤炭资源税收入仅为全省资源税收入的十分之一。据湖南省财政厅分析,煤炭相关收费基金清理到位后,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将有明显下降,有助于煤炭企业摆脱困境,促进企业整合和行业健康发展。

  广西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确定为2.5%。广西财政厅表示,煤炭资源税改革将税率确定为2.5%后,广西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下降了0.56%,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煤炭企业目前的经营困境,帮助区内煤炭企业脱困增收和下游行业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和扩大就业。同时,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以清费为前提,清理了违规收费基金,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和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河南省煤炭资源税按2%的低税率实施。河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本着适用税率与现行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综合负担率原则上持平或略有下降的原则,结合河南省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才确定2%的适用税率。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的分析,在煤炭相关收费基金清理到位后,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将有明显下降,有助于煤炭企业摆脱困境。河南省的具体情况如何,记者也采访了一些煤炭企业。有煤企表示,按2%适用税率征收,其实与以前基本持平。“但就税这一块儿,其实是和以往基本持平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有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主要煤企的测算,2%的税率对他们来说,变化不大。

  1月4日,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消息,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调至2%。此举将有助于辽宁省煤炭企业摆脱目前的经营困境,降低下游行业生产成本,稳定和扩大就业。同时,辽宁省还清理了违规收费基金,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和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辽宁省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黑龙江省在综合考虑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黑龙江省将从2015年首个纳税期起,全面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适用税率执行国家最低标准2%。改革后,黑龙江省煤炭企业每年将减轻税费负担0.2亿元左右,若考虑该省先行停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因素,减轻企业负担2.2亿元左右。

  从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理顺资源税税费关系,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将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作为今年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之一,专门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推动资源税改革。首先,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开展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的全面清理工作,已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自治区征收的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消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取消各地违规制定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各项收费基金。同时,合理拟定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率。在对全区煤炭市场整体状况进行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考虑煤炭企业承受能力,合理拟定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次,研究制定新疆煤炭资源税实施办法;调整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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