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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建住宅不节能将被处以20~50万元罚款
来源:不详 时间:2007-4-25 14:19:38 用手机浏览

    记者昨日由福建省建设厅获悉,《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将于5月9日起在全省施行。《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凡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是否节能可看说明书

    《通知》规定,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凡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且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此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将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

新建住宅不节能要挨罚

    《通知》指出,凡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所涉及的城市将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的评奖,已获奖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将撤销获奖称号;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奖。房地产管理部门将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如下处罚: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或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杨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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