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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不健全 建筑节能问题多
来源:中国能源报 时间:2010/12/29 15:25:26 用手机浏览

  供暖改革任务大

  节约能源法第38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了解到,现在的城市供暖存在很大的漏洞。供热改革滞后,能源浪费严重。我国城市供暖管理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24小时供暖。开发商和住户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根据目前按面积收费的供热体制,住宅是否节能与居民的经济利益没有关系,节能的生活方式得不到鼓励,绿色低碳住宅难以推广。”有专家如此表示。

  “如果供热也像供电、供水那样,使用多少热付多少费用,根据国际经验,节能率可以达到30%左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说。

  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这就是说政府部门有义务从自身做起,做全社会节能的表率。

  对此,报告建议,研究制定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用能限额标准。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制度,指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能源基础工作,加强建筑能耗统计的基础工作,全面摸清能耗现状,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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