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节能量价值分析
节能项目产生节能量,节能量是有价值的。理论上,年节能效益等于年节能量(tce)与单位能源价格的乘积,但标准煤的价格与项目的能源种类、能源实物价格有关,没有统一价格。实际上,节能项目节约的能源种类有多种,如:原煤、电、天然气等,在计算节能效益时,先要计算出节能项目各种能源的实物节能量,再乘以对应能源种类的价格,可得到节约该种能源的经济效益,相加后可得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
在项目进行财务评价时,计算节能效益的各种能源价格应当选当时、当地实际的能源价格。在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计算节能效益的能源价格应选;能反映各种能源真实价值的价格,即影子价格。影子价格是指社会经济处于某种最优状态时,能够反映社会劳动的消耗、资源稀缺程度和最终产品需求情况的价格;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影子价格就是由消费者支付意愿或机会成本所决定的商品价格;从项目角度看,影子价格应是能够真实反映项目投入物和产出物真实经济价值的计算价格。
根据我国能源价格特点,我国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大部分已实行市场化,在分析经济效益和费用时,可分别选择其能源品种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对于电力等政府控制价格的能源品种,其影子价格很难确定,为简化起见,用全国各省市的电力市场零售价平均值近似代替;对于成品油,由于目前已实行燃油税政策,这样可以近似用实施燃油税后的成品油价格代替成品油的影子价格。
明确了节能项目节约各能源品种的实物量,确定了对应的能源品种价格,就可以分别计算出项目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条件下的节能效益。
3减排量及减排量的价值
3.1减排量的计算
2007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中,煤炭占69.5%、石油占19.7%、天然气占3.5%、水电风电和核电占7.3%。我国能源活动引起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以及二氧化碳等。在实际应用计算中,为了简化起见,主要计算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烟尘等的减排量,根据节能项目得到的各能源品种节约量,然后确定相应的排放因子或排放系数,就可以计算得到主要排放物的实际减排量。分设备、分燃料品种的排放因子采用“北京市大气污染成因和来源分析”项目和“北京市环境总体规划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从表1中得到。烟尘排放系数,可参考《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编,2003)。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资料(2005年),我国火力发电大气污染物SO2、NOx、烟尘排放系数分别为8.03、6.90、3.35(单位:g/kwh)。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系数从表2中可以查到。
3.2减排量价值
减排量价值关系到节能项目环境影响货币量化分析问题,但目前我国并没有环境影响货币量化分析的实施细则或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中也没有一套对费用和效益进行量化的统一价值尺度,因此无法按统一标准对环境影响产生的费用进行比较。本研究主要针对CO2、SO2、NOx和烟尘减排气体,从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2个角度,分别阐述其减排量价值。
(1)CO2减排价值
在财务评价条件下,如没有发生CO2的市场交易,则CO2减排价值为0;如有市场交易,CDM是目前国际碳交易机制的一种,因此可参考目前CDM项目可用于交易的“核证的减排量”(CERs)参考合同价格。当节能项目实现CDM交易,产生CERs,获得CO2减排价值,一般为8—12欧元/t,并随市场环境变化、项目差异、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等而不同。
从国民经济角度,无论是否能够实现市场交易,节能项目产生的CO2减排量都具有一定的环境价值。本研究主要通过参考国际上不同的碳交易价格以及实施碳资源税国家的碳税,确定国民经济评价下的C02减排量价值。以配额为基础的碳交易,如EUAs,价格高于CERs;北欧4国(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在20世纪90年代的“绿色财政改革”实施的能源税收制度也可作为参考(见表3),重点考虑EUAs和碳税,通过赋权,可得到国民经济评价下的CO2减排量价值约为160元/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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