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SO2减排价值
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源、消除环境污染等损失的费用,即排污费。目前,我国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原则包括:排污即收费,超标准排放废气污染物,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废气排污费的多因子收费规定为排污量最多的3个污染因子叠加收费;同种污染物不同污染因子不重复收费,烟尘与林格曼黑度只收1项,等等。
据此,节能项目财务评价下,对SO2减排价值的计算,主要参考相关排污费以及罚款数据,目前对SO2征收价格为0.63元/kg。同时,全国在基本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区环境情况,调高了SO2排污费标准,如: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苏等省(区),各地方有所差异,计算时应以当时、当地实际价格为准。
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如:2004年全国环境损失5118亿元(大气污染占42.9%),占当年GDP的3.05%。相关研究表明,每排放1tSO2所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约为2万元人民币。因此,本研究近似认为国民经济评价下SO2减排价值为2万元/t
(3)NOx和烟尘减排价值
由于目前,烟尘和NOx对国民经济影响的单独定量研究较缺乏,本研究将节能项目烟尘产生的国民经济损失近似等于财务评价损失,尽管比实际偏低,但简化了问题。采用排污费收费来计算,即烟尘减排价值为275.2元/t,NOx减排价值为631.6元/t。
对于具体节能项目,确定了主要排放气体的减排量,再根据相应减排气体的单位价值,就可以分别计算出项目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条件下减排量价值。一个节能项目的减排效果应该既包括主要气体减排量,也包括减排产生的经济效益。
4其他收益和费用
节能项目的收益中除能源节约、污染物减排带来的收益外,有些还会产生其他收益,如:增产、降低成本、获得奖励等,如果实际产生了就应考虑进去,当然也要注意避免收益的重复计算问题。关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奖励问题,2007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奖励,奖励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同时规定了节能奖励的申请条件,如: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200元、中西部地区按每吨标准煤250元奖励等。一些地方政府也仿照中央的做法,设立了节能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这些奖励对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没有影响;但对企业而言,因节能项目产生节能量获得了奖励,在财务评价中,应纳入节能收益。问题在于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得到资金奖励,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各地方的政策又有区别,这种资金对项目而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财务评价,不宜作为项目收益;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经济评价中,按实际是否获得奖励可分别考虑。
此外,在节能项目的费用中要考虑节能项目本身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一般情况下这不是主要问题,影响不大的,可忽略不计;但对一些重大项目,因为节能改造项目本身带来的环境污染而造成的损失,应作为项目费用考虑。
5小结
(1)在计算项目节能量时,首先要明确界定项目范围,然后计算报告期项目节约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和标准量的总量。项目节能量分节能技术改造、大规模扩产扩能、用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等情况区别对待,按本文方法计算。在计算节能量价值时,注意区别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下所使用的能源价格,对于定价机制已市场化的能源品种,如:煤、原油、天然气等,二者基本一样;对于价格由国家调控的能源品种,如:电力,财务评价时选用项目当时、当地的实际价格,而国民经济评价时,建议用全国各地方的电力市场零售价平均值近似代替。
(2)在计算项目减排量时,要根据报告期项目节约的各能源品种实物节能量,然后查找相关的污染排放物和CO2的排放因子或排放系数,再计算出具体排放物的减排量。节能项目的主要减排物包括:SO2、NOx烟尘和CO2等,污染物一般选取主要的前3种排放物。在计算减排量价值时,要区别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下的单位减排量价值。财务评价下,只有当项目减少排放给企业带来了实际效益,如:减少了排污费、实现了碳交易等,才计入减排收益;国民经济评价下,只要有减排,对社会总是有益的,都应计入减排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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