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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要求各地严格审查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11/7/26 14:30:10 用手机浏览

  中国节能产业网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对2010年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了初步书面审查,针对项目中所出现的问题,7月20日与国家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自查,并例出了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存在的问题。

  项目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节能量计算不正确,部分项目节能量明显偏大,个别项目节能量严重失实。(二)节能量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下,或1万吨标准煤以上。(三)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6月1日以前。(四)改造内容不属于支持范围。部分项目如煤炭储运扬尘覆盖技术、搬迁改造、瓦斯发电、太阳能热利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五)项目未在项目实施地申报,而是在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申报。(六)部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足70%。(七)财政奖励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偏高,部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甚至高于项目总投资。(八)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不合理。个别项目每节约一吨标准煤投资达3.5万元,有的甚至达6万元,与一般节能改造2000-5000元/吨标准煤的投资强度相比,明显偏高,节能服务公司根本无法收回投资。(九)项目信息不全。有的项目没有填报项目名称、改造内容、节能量等。(十)部分项目与中央财政节能技改项目重复。

  通知要求,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立即组织对本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自查,按照相关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节能量、技术经济指标、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改造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和现场核查。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审核工作承担责任,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审核机构要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查后,对不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奖励资金,节能量偏大的项目要如实核减节能量和奖励资金。

  通知明确指出,对把关不严、审查失职的地区,暂停安排该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将收回该公司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并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资格;对节能量审核明显失职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尽快出台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对存在办法尚未出台,或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到位,地方办法中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予奖励等问题的地区,要按有关要求立即予以整改。对2011年8月15日前没有整改到位的地区,将暂停安排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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