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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
来源:国家住建部 时间:2013/4/19 18:41:44 用手机浏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

  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将规划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地方,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减排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

  (二)完善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是健全、完善绿色建筑推广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引导和鼓励各地编制促进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建立并完善地方绿色建筑法规体系。三是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修订工作,明确从规划阶段抓绿色建筑,从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等阶段对绿色建筑进行全寿命期监管。四是加强对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依法推进绿色建筑。

  (三)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一是加快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办法》,研究编制全国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二是引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适合不同气候区的绿色建筑应用技术指南、设备产品适用性评价指南、绿色建材推荐目录。三是加快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培育和提高地方开展评价标识的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四是制定配套的产品(设备)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工程需要的定额项目。五是鼓励地方出台农房绿色建筑标准(图集)。

  (四)加强制度监管

  实行以下十项制度:一是绿色建筑审查制度,在城市规划审查中增加对绿色生态指标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不予以批准,在新建区域、建筑的立项审查中增加绿色生态指标的审查内容。二是建立绿色土地转让制度,将可再生能源利用强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绿色建筑发展指标列为土地转让的重要条件。三是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四是施工的绿色许可制度,对于不满足绿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五是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六是建立节水器具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强制推广制度,不使用符合要求产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对太阳能资源适宜地区及具备条件的建筑强制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系统。七是建立建筑的精装修制度,对国家强制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实行精装修制度,对未按要求实行精装修的绿色建筑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八是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九是建立建筑报废审批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不予拆除报废;需拆除报废的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十是建立绿色建筑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全面培训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安装、评估、物业管理、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实行考证并持证上岗制度。

  (五)创新体制机制

  规划期内要着重建立和完善如下体制与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能效交易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能效交易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能效交易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指导和规范建筑领域能效交易。建立覆盖主要地区的建筑能效交易平台。积极与国外机构交流合作,推进我国建筑能效交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积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三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供热计量收费。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工程监管机制,实行闭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严把计量和温控装置质量,要由供热企业在当地财政或者供热等部门监督下按照规定统一公开采购。全面落实两部制热价制度,取消按面积收费。四是积极推动以设计为龙头的总承包制。要研究制定促进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的推进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激励政策,逐步建立鼓励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的长效机制。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工程总承包。五是加快培育和形成绿色建筑的测评标识体系。修订《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和督促地方将能效测评作为验证建筑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获得示范资格、资金奖励的必要条件。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完成国家及省两级能效测评机构体系建设。

  (六)强化技术产业支撑

  一是国家设立绿色建筑领域的重大研究专项,组织实施绿色建筑国家科技重点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二是加大绿色建筑领域科技平台建设,同时建立华南、华东、华北和西南地区的国家级绿色建筑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开展绿色建筑重点和难点技术的重大科技攻关。三是加快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积极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设计、咨询、检测、评估与展示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开发绿色建筑设计、检测软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标准、从事技术研究和推广、实施国际合作、组织培训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四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制,国家采取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以绿色建筑相关企业为主体,研究单位和高校积极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技术进步,占领技术与产业的制高点。五是加快绿色建筑核心技术体系研究,推动规模化技术集成与示范,包括突破建筑节能核心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开展住区环境质量控制和关键技术,改善提升室内外环境品质;发展节水关键技术,提升绿色建筑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品质;建立节能改造性能与施工协同技术,推动建筑可持续改造;加强适用绿色技术集成研究,推动低成本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加快绿色施工、预制装配技术研发,推动绿色建造发展。六是加大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建设绿色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等产业化基地,带动绿色建材、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的发展。七是定期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的优化和升级。八是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的资金支持,对于生产绿色环保产品的企业实施贷款贴息等政策。

  (七)完善经济激励政策

  一是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对规划建设水平高、建设规模大、能力建设突出的绿色生态城区,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绿色建筑法规、标准编制和支撑技术、能力、产业体系形成及示范工程。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创新资金运用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对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三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定额,据此作为政府投资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增量投资预算额度,对满足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给予快速立项的优惠。四是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达到高星级奖励标准的优先奖励,保障性住房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将优先给予定额补助。五是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六是研究制定对经标识后的绿色建筑给予开发商容积率返还的优惠政策。

  (八)加强能力建设

  一是大力扶持绿色建筑咨询、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维护企业发展,提供绿色建筑全过程咨询服务。二是完善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奖机制,奖励绿色建筑领域的新建筑、新创意、新技术的因地制宜应用,大力发展乡土绿色建筑。三是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建造、运营、拆除从业主体的资质准入,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市场有序竞争。四是建立绿色建筑从业人员(咨询、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管理等从业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对绿色建筑现行政策、标准、新技术进行宣贯。五是加强高等学校绿色建筑相关学科建设,培养绿色建筑专业人才。

  (九)开展宣传培训

  一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群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树立绿色节能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加大绿色建筑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的宣传力度,使绿色建筑深入人心。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绿色建筑理念的发展与提升。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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