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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银监会网站 时间:2008/1/10 10:57:51 用手机浏览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能源资源消耗加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能源资源不足和环境状况恶化与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节能减排,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十一五”以来,国家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七大又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既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也是我国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

  今年以来,国家颁布和修订了一系列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对各地和各部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中,银监会充分认识到金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将《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各项安排和要求落到实处,中国银监会根据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高耗能、高污染风险,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认识节能环保领域中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信贷政策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总体目标的协调配合。二是积极联合环保部门,建立绿色信贷机制,与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三是督促地方银监局加强对所在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节能环保授信工作的指导。四是积极借鉴学习国际良好做法。五是搭建节能环保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节能环保信息服务工作。

  为了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银监会出台了一系政策措施,目前颁布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就是一个具体体现。《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改进和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合理控制信贷总量,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问:起草《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意见》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强化科学发展观统领银行授信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为指导思想,提出:

  一是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银行业在我国融资格局中居于核心地位。项目建设、生产发展、物资流转都离不开银行业资金的支持。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通过信贷政策,积极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

  二是要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节能减排战略的提出为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指明了方向,银监会将指导银行业抓住这一战略机遇,把信贷结构调整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三是要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钢铁、有色、建材、电力、石油加工、化工等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银行业信贷资产构成潜在风险。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规建设和风险管理,有预见性地化解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四是要落实银行的社会责任,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性是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基本保证和前提条件。银监会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追求自身商业利益、实现持续经营的同时,勇于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意见》提出了哪些重点把握内容?

  一是从战略上高度关注高耗能、高污染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各类风险。要根据本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组织架构,制定应对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类风险的工作方案。二是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三是根据本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节能减排授信程序和规范。四是根据授信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等,适当集中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企业和项目授信的审批权限。五是董事会应审核和批准相关方案、政策、程序和规范,并安排适当资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问:《意见》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在起草《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先后征求了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等宏观部门,以及部分中资、外资商业银行的意见,同时还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组织进行了沟通。因此,《意见》既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同时又包含了一些先进的、引导性的理念要求。主要为:

  一是提出了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同时,又经营着信用、传导着政策、调配着资源,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因此在承担社会责任、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另外,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来看,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已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社会责任。金融机构改变过去单一地强调对股东负责的理念,开始主动地履行对经济、对社会、对环境的三重责任,这是金融业发展的一个全球趋势。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节能环保工作的作用和社会责任,致力于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责任,追求更具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提出了“三个支持”、“三个不支持”和“一个创新”的新要求。“三个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列为国家重点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得到财政、税收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支持。“三个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支持,对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不支持,对列为落后产能的项目不支持。“一个创新”:鼓励银行开展节能减排授信创新。

  三是提出了“名单制管理”的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要求,对授信行业、授信企业进行分类,实行“名单制管理”,也就是列出哪些是要重点控制风险的行业、企业,哪些是坚决不能授信的行业、企业等等。

  四是提出了引导性的新要求。由国际金融公司倡导并牵头联合一些国际大型活跃银行制定的《赤道原则》,已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基准。目前,共有56个国际活跃银行承诺采用《赤道原则》,并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的安排。这些银行提供的国际项目融资约占全球总额的85%。我国目前尚无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但《意见》吸收《赤道原则》的部分理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一些引导性的要求。即,有条件的大银行可以参照国际良好做法,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在项目融资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建立一套先进的、科学的、有预见的制度措施。

  五是提出了能力建设的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积累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可以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培养和引进有关专业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六是提出了信息披露的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开本机构的节能减排授信政策和标准,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情况等,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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