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部依法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它在节能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研究拟定节能工作的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的监管,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度化,推动部分地区率先实施更高节能目标的设计标准;组织做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建立针对高耗能的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制度等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政策,鼓励供用热双方的节能行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组织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负责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负责草拟和制定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逐步完善节能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节能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对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要以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为依据,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进行编制,规划内容一般包括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标准是保障建筑符合节能要求的基本准则。自1986年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以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已经陆续颁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夏热东冷地区和夏热东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20多项标准,这些标准覆盖到我国各个气候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监测、评价、能耗设计、使用维护与管理等各个方面。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基本要求,立项时必须要提出项目建筑节能的指标以及落实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报送施工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的内容并且符合有关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等各个方面;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增加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把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关。
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这;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房屋的节能措施是指用于按节能标准设计建造的房屋的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空调制冷装置、通风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措施。保温工程是指外墙或阳台门玻璃窗、阳台门下部门芯板、屋顶、接触室外空气地板或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内墙等的保温设计和施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房屋的节能措施,直接关系房屋质量和住房成本,对这些内容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实现建筑节能目标,本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保温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供用热双方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大多是按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人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这是我国建筑能耗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也是建筑节能的潜力所在。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不仅经济上可行,节能效果也十分明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解决供热节能的最佳选择。2006年建设部颁布了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对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技术措施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
本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据此,将改革旧的供热费的计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供热费,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的收费办法。城镇新建公用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应该设计、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安装分户计量、温控装置,逐步实现有按面积计收供热采暖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城市照明是城市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水平是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程度的标志。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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