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用能设备运行效益计算分析、节能量计算等。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主要程序包括:第一,根据能源审计目的的要求,确定审计的目标和内容,编制能源审计方案和任务建议书;第二,由公共机构与从事能源审计服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审议协议,作为能源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的依据;第三,进行数据收集、整理、核实;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相关的计算分析与评审;对公共机构的有关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和检测;第四,由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共机构提交能源审计报告。公共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掌握能源管理的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对本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公共机构采购节能产品、设备对于降低公共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促进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带动全社会增强节能意识、节约能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技术落后,能耗过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因此,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为了保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国家促进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政府采购政策得以落实,本条第二款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名录。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优先采购列入名录的产品设备。目前,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已制定了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名录。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作为耗能大户的重点用能单位,国家要对其加强节能管理,首先需要了解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消费、能源节约等方面的情况,此后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关措施,使节能工作落到实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能源消费情况。即用能单位的能源用在了什么地方;主要消费的能源各类有哪些。重点用能单位在报告能源消费总量时,需要按照要求折算成吨标准煤。
2、能源利用效率。即一个用能单位有效利用的能源与实际消耗能源的比率。
3、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的节能目标完成了没有,完成到何种程度,差额比例是多少,超额比例是多少等。
4、节能效益分析。即用能单位为节能所支出的费用与节能所取得的效益之间的比较、分析。
5、节能措施。即用能单位为节约能源采取了哪些措施,如培训、奖励、技改等,效果如何。
6、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在重点用能单位依法履行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之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不得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束之高阁,备案了之,而应当进行审查,即检查核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的各项内容,确定其是否真实、准确,并了解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消费、能源节约方面有关情况。
为使作为耗能大户的重点用能单位能够采取切实措施节约能源,本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存在本条规定情形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使其减少能源消耗:
1、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履行本条规定的监管职责的条件是: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
2、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履行本条规定的监管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现场调查。即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入重点用能单位的有关场所,对节能管理制度、节能措施、能源利用、能源消耗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2)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对存在本条规定情形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对其用能设备能源效率进行检验和测定,直接获取各项检测数据。
(3)责令实是能源审计。为准确合理地分析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和水平,挖掘其节能潜力,对存在本条规定情形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进行能源审计。
(4)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为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促进重点用能单位抓好节能工作,本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法律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目的,是要重点用能单位有专门的岗位和人员来负责本单位的能源工作。因此,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为保证能源管理负责人能够胜任工作,本条规定了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节能专业知识。要做好节能工作,必须冻得节能专业知识。作为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负责人,首先应当具有节能专业知识,才能做好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
2、具有实际经验。重点用能功能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许许多多的环节,内部流程复杂,只有熟悉本单位实际运行的人,才有可能提出有针对性的节能目标、措施等。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是经国家专业考试合格、为国家认可的技术职称。只有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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