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简称“基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的政策性与开发性兼顾的、公益性的、长期性的、开放式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国有独资基金。基金的资产为国家所有,受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护,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基金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基金的宗旨,是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支持和促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基金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基金的运行管理,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并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风险控制和成本效益等原则。
基金的组织机构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基金审核理事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气象局等7个部门组成,各拥有一个理事席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为主席单位,财政部为副主席单位。 基金业务一般事项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决策。基金业务重大事项应由基金审核理事会理事单位联合审批,进行决策。 基金审核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审核基金的基本管理制度; 2、审核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3、审查基金项目申请; 4、审核基金重要活动和项目的成果; 5、审核基金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6、审议基金业务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唯一法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收取、筹集、管理和使用,为事业法人单位。基金管理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基金审核理事会的决议,在基金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组织和开展基金业务活动; 2、进行基金的收取和筹集; 3、提出基金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的方案,经基金审核理事会核准后实施; 4、制定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基金的业务活动及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对基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6、组织开发和实施基金项目; 7、开展符合基金宗旨的国内、国际合作,包括与地方的合作; 8、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工作; 9、编制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10、编制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与决算报告。
基金管理中心开展的基金业务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1、代表国家收取由国家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应收取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以下简称“减排量收入”); 2、依法开发和吸收多来源的国内资金和国际合作资金; 3、代表国家管理和使用基金并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提供可持续的支持。 4、基金的收取和筹集范围包括: a:减排量收入; b: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和其他合作资金; c: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业务取得的营运收入; d: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其他合作资金; e: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来源收入。 5、基金以赠款、优惠贷款和其他方式,支持以下范围的活动: a: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b: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公众意识; c:国家进行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内的节约能源活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d:国家进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 e:为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行资金使用; f:服务于基金宗旨的其它业务活动; g: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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