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200万元,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企业的其他项目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200+50)-(95+30)=1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25×25%=31.2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200×90%+50)-(95+30)=10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5×25%=26.25万元
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取得收入1000万元(第一年),该项目产品的销售成本及费用7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3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00×25%=7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1000-7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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